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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机关拟就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8:4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二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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