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被明确为再审事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9:1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今年6月底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项再审事由增加到16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条规定的前15项再审事由,可以较为充分地纠正错案,第16项规定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随意性太大,建议删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认为,如果删去第16项兜底条款,可能出现前15项难以包括但又有必要再审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研究,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第16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经过合并、新增和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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