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草案鼓励制定实施乡村规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4日19: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本法应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应当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制定城乡规划的,不得进行有关建设活动。

  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城乡规划法,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城乡发展很不平衡,区分城乡不同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针对上述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认为,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是必要的。但乡和村庄的情况则与城市和镇有较大不同,目前多数乡和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要求所有乡和村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和村庄都要按照本法编制乡村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统一要求,难免流于形式。法律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作出有区别的规定,逐步推行为好。

  据此,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总则中增加相应条款: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区;在确定地区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区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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