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19: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顾瑞珍、齐中熙)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了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专家在此间指出,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具有三大积极作用。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

  据介绍,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平均高20%左右;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以上;木材综合利用率为6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需要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之浚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三方面积极作用:

  一是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资源。例如,一个年产800——1000万吨钢的钢铁联合企业,如全部回收余热、可燃气体等,按热值计算可供一个80万千瓦发电厂所需的

能源,如全部回收固体废物,可满足生产300万吨水泥所需的主要原料。

  二是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与资源利用方式密切相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测算,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如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如能提高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约1000万吨固体废物的排放。

  三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从另外的意义上讲就是节约的潜力。只要适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就能较大程度提高这些行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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