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警方:抢劫拒捕当场击毙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09:22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如何看待允许当场击毙拒捕抢劫者的做法?
赞成,可以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
反对,警察无权不经审判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不好说。

  南海网9月9日消息:龙华警方率先在海南公开宣布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天,本报记者对海口市龙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国强进行专访,陈国强向群众详细解析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

  记者:龙华区出台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新措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目前效果如何?

  陈国强:这也是当前社会上比较关注的一个热点,报纸、网络上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评论。

  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平安、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是我们党委、政府的职责,是我们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构建和谐龙华、和谐海口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因此,近日,我们龙华区委政法委组织区公检法司各单位对“两抢”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悬挂这一标语之前,专门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对其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各领域法学专家确定没有问题之后,才正式挂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宣传条幅,给抢劫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龙华公安分局李传芳局长告诉记者,召开新闻发布会后,龙华辖区两抢发案量大幅下降。

  记者:许多人对抢劫和抢夺分不清,造成很大的误解,请您解释一下两者的区别。

  陈国强:抢夺与抢劫都是涉及财产的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二者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一些威胁的方式 (包括语言威胁),以达到抢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和抢劫属多发性侵财型犯罪。

  2005年6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抢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抢劫最高可判死刑。《意见》特别针对“飞车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具备下列任一情形,以抢劫罪论处: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问题在于我们要正确区分抢劫与抢夺、盗窃的不同,广大群众不要误解,混为一谈。

  记者:现在街面上挂着不少“抢劫拒捕,当场击毙”的横幅,这个提法有法律依据吗?

  陈国强:从法律角度上是根据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九条第八项中规定:发生 “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第十三项中规定:发生 “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同时, 《条例》还对公安民警使用武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并不代表凡是拒捕的就一律开枪击毙。从8月27日新闻发布会以来,龙华区警方相继打掉了4个 “两抢”团伙18人,并没有使用过一枪一弹。在8月28日,龙华区警方打掉一个两人的 “两抢”团伙,在抓捕其中一人时,他拒捕、逃跑,跳进海甸溪,按当时情形,警方完全可以使用武器,但警察并没有使用武器,而是组织了30多个警力和快艇经1个多小时的围捕才将他从水中抓到,并没有随便向其开枪,可见警察对于武器的使用是依法的、是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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