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善好施民族传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4:44 法制与新闻

  我国慈善事业真正被世人关注,是由于一些重大事件,比如1998年的水灾、2003年的“非典”,这些突发性事件激发了国人的慈善心。

  李嘉诚说:“财富不是单单用金钱来衡量的。能够在这个世上对其他需要你帮助的人有贡献,乃真财富。”有人说,李嘉诚有两个事业。一个是拼命赚钱的事业,名下企业业务遍布全球53个国家和地区,雇员人数约22万名;另一个是不断花钱的事业,他的投入也足以让他成为亚洲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公益慈善家。

  上海慈善基金会这几年陆续推出了“娱乐慈善”、“快乐慈善”、“消费慈善”、“体育慈善”、“文化慈善”、“科普慈善”、“超女慈善”等概念,看一场

演唱会,听一场音乐会,看一场体育比赛,参加一次舞会,都是一种参与慈善活动的形式。

  慈善,是对他人的同情和关怀,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和境界,是自我价值的实现和需要。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我们的祖先对“善”字的价值判断有3个要点:一是把“善”看作“大”。《孟子》说:“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二是把“善”看作“宝”。孔子说:“维善为宝。”三是把“善”看作“乐”。宋人罗大经说:“为善最乐。”由这三句评语,足见从善之高尚。

  现代慈善主体是全民化的,它从熟人慈善走向公民慈善。在传统农业社会里,以血缘家庭式农业生产方式为主导,亲戚相帮,邻里相帮,基本上是亲戚帮亲戚,熟人帮熟人。工业社会和城市化以后,大家到城里来了,一村一族人在一块土地上相依为命几十年、甚至是几辈子的情况不存在了。大家来自五湖四海,并且随时有可能搬走。这时候的慈善就面向所有公民了。慈善家、慈善工作者来自方方面面,受益对象也是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倡导发善心,行善举,献爱心,增强人们的慈善意识,对于净化人们的心灵大有好处。因为,人们在进行慈善活动的过程中,不仅对有困难的同胞是一种帮助,而且向世人展现出一种对待财富、善用资源的更美好的价值观,对所有人的精神都是一次升华。

  一个公民在社会上生活,享受着社会各方面提供的帮助;一个企业在社会上发展,也依靠社会各方面提供的资源。每个公民、每个企业理应回报社会,为社会进步尽心尽责。有一位成功的企业家认为,作为企业家也应该成为慈善家,要为社会作贡献,多多反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这既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投资经营理念,更是企业家的一种社会责任。

  慈善,是对他人的同情和关怀,是一种崇高感,是自我价值的实现,但在一个人的温饱尚存问题的时候,是无法企及的。奥地利作家茨威格笔下的同情有两种,一种是看到别人不幸后的本能反应,但于事无补;另一种是伴随着冷静与理智的同情,有帮助的方法,有行动上的反应,有贯彻的毅力,还有持久的耐性。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后一种同情,但是,那需要的不仅是一颗同情心,还需要充分的资源。

  “人帮人才更幸福”,国家已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努力创造人人都愿表爱心、献爱心的慈善环境。

  慈善立法势在必行

  深圳彭年集团董事长余彭年,现年83岁。在“胡润2006年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中,他以捐赠20亿元位列第一位。1988年,他给某省捐赠了10辆进口三菱救护车,两年后他却得知,救护车里面的设施被改造,本应用于急救病人的车成了某些领导的专用车。盛怒之下,余彭年将捐赠车辆悉数收回,转赠给某县几家医疗机构。然而他没想到,转赠的救护车再次被挪用。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吴玉章认为,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只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

  吴玉章建议,应修改公益事业捐赠法或制定更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性条例,明确规定捐赠款物的使用及公开的程序,具体界定如何才是“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目前国家层面立法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应适度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先在地方立法层面上有法可依。

  也许,中国从不缺少善良慷慨的人,但缺乏让这些善良慷慨得以落实的机制。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都缺少法律明确规定。

  2005年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共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1件,议案7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件。其中,涉及慈善立法内容的人大建议有6件,人大议案有7件,政协提案有4件。慈善“立法”一度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关心的热点问题。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王名认为,目前慈善事业法律法规的层次不高,不利于维护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提出,政府应通过立法,鼓励和引导非营利组织及其所兴办的公益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中应增加以下规定:通过政府向运转规范、廉洁高效、声誉优良的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委托它们为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促进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管理;通过向社会特别需要的社会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等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引导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向公益事业领域转移。

  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当中。比如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慈善事业制度,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那么就可能增强人们对于慈善的信心和热情。比如通过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比如制定一些使慈善事业捐款者更能得到社会尊重、扬名的规定,使得富人们改变自己的一些行为,更多地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慈善事业。

  民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法制办主任王来柱的另一个身份是慈善立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王来柱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只是一个初定的法律名称,最后很可能被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法》,或者直接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据了解,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中的公共事业,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因为慈善是有资源的、有资产的、有利益的。

  2005年11月,由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首届“中华慈善大会”明确提出,要在5年之内,对慈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基本建立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在提交给“慈善立法和政策创新”论坛的材料中指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适应公益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公益行为和慈善行为,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正在开展立法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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