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称不宜为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1:40 新京报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等草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就该草案的相关问题,接受本报专访。

  “行政强制法制定时间太长”

  新京报:一次审议的时候,有些看法认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强制权力,政府和群众的关系会更紧张,建议暂缓。你怎么看?

  应: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强制法就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就是行政强制在中国哪些事情可以,哪些事情不可以,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目前看,十分需要这部法律。比如大量的上访,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涉及到这个(行政强制)。

  在实际中,行政强制方面还不规范,需要有部法来理一理。行政机关有多大权力,必须给的权力要给,但是给了权也要有程序上的规定,不能给的,也要在法律上说清楚。

  

新京报:草案从一审到二审,经历了差不多2年。

  应:对,我觉得时间太长了。要使政府变成一个服务型政府,行政强制法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新京报:二审稿规定行政强制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意义在哪里?

  应:这个修改挺好的。行政强制作为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不能说目的是重要的,就不论用什么手段都可以。不择手段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是一种文明的行为。怎么控制住手段,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地方不宜设定行政强制权”

  新京报:草案十二条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设定行政强制进行了规定,你怎么看?

  应:我认为最好不要授予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如果一定要授予,可不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地方性法规如果要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一个特例来批,这样可能慎重点。虽然目前看,地方性法规只有查封和扣押两项权力,也是不小的权力。

  新京报:能预期这部法律的出台吗?

  应:很可能今年出不了了,得等到明年了。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强入住宅条款须定严格程序

  有委员称根据

物权法,行政强制不能简单进入住宅

  草案摘录: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强行进入住宅;(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昨日的审议中,任茂东委员表示说,“强行进入住宅”不能与其他项并列,进入住宅与其他行为是不存在竞合状态的。他表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有排他性的,不能很简单地就可以进入住宅,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列席会议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德奎表示,制定行政强制法的必要性应该进一步研究。

  李德奎认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公民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我们把这个特殊的权力赋予了公、检、法机关。从立法本意上讲,这种特殊的权力应该高度集中,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也有这种权力,执法主体很多,势必会造成混乱。

  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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