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诸多奥运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08:28 法制日报
专家称诸多奥运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诸多奥运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报记者 杨傲多

  红色的楼体,泛着金属光泽的玻璃幕墙,使得这栋精致的小楼在众多灰白色的建筑中,格外醒目。

  小楼是两天前(11月12日)刚刚揭牌的“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实验楼,它坐落于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院内,毗邻北京亚运会前成立的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面积达5500平方米。

  这个新成立的机构将承担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兴奋剂检查工作。

  揭牌仪式当天,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段世杰表示,成立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是我国政府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又一重大突破”。

  巧合的是,揭牌的前一天,以“奥运中的法律问题”为主题的亚洲体育法国际研讨会刚刚落幕。会上,“体育道德与反兴奋剂对策”正是一个研讨的热点。

  在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的背景下,来自中国、韩国、日本等国的近百名专家学者,还就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奥林匹克

知识产权保护和奥运场馆市场化开发与利用的法律问题以及奥运会参与者的法律地位等进行了深入交流。

  一个数字: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整体检查数量将达4500例,为历届奥运会之最

  一种呼吁:尽快制定反兴奋剂条例实施细则,完善反兴奋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琼斯在美国乃至世界体坛都是一个如雷贯耳的名字,她被认为是格里菲斯·乔伊娜之后又一位“女飞人”。但就在上月,琼斯泪流满面地承认了自己曾经服用兴奋剂,曾经的荣誉变成了一段耻辱的历史。

  其实,在药瓶子面前,被绊跟头的何止“女飞人”一个。近段时间,游泳名将索普、网坛名将辛吉斯等兴奋剂案件一直都是媒体报道的焦点。

  在即将召开的世界体育反兴奋剂大会上,国际奥委会将公布新的反兴奋剂规则,例如,对于查出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处以6个月以上的禁赛处罚,取消参加奥运会的资格;同时对于举报网上兜售兴奋剂和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将会减轻处罚;对于特许治疗性用药(TUEs)标准也将会加强控制。这些新规则将在北京奥运会后实施。

  据北京体育大学运动人体科学博士生导师曾凡星介绍,明年的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整体检查数量将增加到前所未有的4500例。在此之前,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检查数量是2800例,2004年雅典奥运会是3500例。“涉及拿牌的项目前几名都要查。”可以说,反兴奋剂是对北京奥运会的一个考验。如何保证五环旗下没有“幽灵”,保证赛事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这不仅是东道主中国,更是全世界都在关注的问题。

  2005年全国

十运会女子一万米比赛中获得亚军的孙英杰,在赛后兴奋剂检测中A瓶呈阳性反应,被组委会宣布禁赛两年。此事后来出现惊人转折,五大连池法院判定孙英杰被人陷害,然而并没有追查兴奋剂的来源。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李松健解释说:“这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孙英杰没有提出追究违禁药来源的要求,法庭就没有必要去追查。”

  有学者认为,我国《反兴奋剂条例》虽然从2004年3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但在具体的法律责任中存在几个问题,其中就包括“没有规定追究兴奋剂来源条款”,此外,对反兴奋剂教育、反兴奋剂司法化也缺乏规定。

  广东商学院体育部的黄怀权为此呼吁,尽快制定反兴奋剂条例实施细则,对违规行为的追溯力、追溯时效以及时效的中止中断应当明文规定;为了公平起见,处罚上应该区分“使用”和“企图使用”;当B样品检测不能证实A样品的检测结果,而临时停赛的使用造成运动员不可逆转的损失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或者为了避免该类损失的发生,实施细则中可以不用临时禁赛作为处罚方法等。

  对此,国家体育总局已有表态,将在加大反兴奋剂打击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一种现象:奥运会纠纷与日俱增,大多数代表团抵达奥运村时都带着长长的律师队伍

  一个建议:适时完善我国仲裁法、体育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消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障碍

  对于奥运会来说,和“兴奋剂”一样受人瞩目的关键词还有一个———体育纠纷。近年来,奥运裁判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但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也给奥林匹克运动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男子体操个人全能比赛中,韩国的梁泰勇在双杠赛中的起评分被错误地扣掉了0.1分。如果评分正确,梁泰勇就能以0.051分之差击败美国的哈姆获得金牌。事后,国际体操联合会也没有采取得力的回应措施,以致梁泰勇无法得到应得的奖励。

  再早之前,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上,法国花样滑冰裁判承认收受贿赂后,国际奥委会不得不对受害者追加了一枚金牌。

  专家指出,由于体育运动的利益关系逐渐加大,奖章获得者可以获得数以百万计的奖金、商务赞助和出场费,为争夺奥运利益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同时,视频回放技术的提高,也使裁判技术错误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被人们发现,使得过去似乎正常的体育运动也可能发生纠纷。无论是何种原因,奥运会纠纷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激烈,大多数代表团抵达奥运村时都带着长长的律师队伍。

  据了解,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体育纠纷越来越多。就体育纠纷解决渠道而言,绝大部分是靠仲裁、调解、体育行业协会内部处理和体育行政处理等非诉讼的途径解决。

  近年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体育纠纷也开始逐渐被人们采用,如松日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不作为、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等,这些案例也引发了诸多专家学者对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关注。

  专家称,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虽然在体育法颁布之后形式上较完善,但是由于体育法本身可操作性差,针对体育法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能建立,导致国内体育仲裁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司法介入也由于体育行业协会的强制排除以及人们错误观念的影响而变得困难重重。因此,构建我国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尽快明确司法介入的界限,对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体育领域的纠纷解决较之其他领域更要求迅速性与扎实性。“考虑到这个领域的特殊性,需要及时性的制度补充来克服一般依当事人合意的仲裁制度的界限。”韩国体育与娱乐法学会会长、东国大学教授延基荣介绍韩国的体育纠纷解决体制时说。

  据介绍,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设立,使体育仲裁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根据国际惯例,2008年奥运会期间,CAS将在北京设立北京奥运会特别(临时)仲裁机构,以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而CAS临时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包罗万象,对于裁决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要求中国有关司法机关承认与执行,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首先解决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的国籍及性质问题,接着再分析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基础。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小平认为,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属于外国仲裁裁决,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同时,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应该根据国际仲裁界的惯常做法,适时完善我国仲裁法、体育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并且在适当的时机考虑撤销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消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障碍,为我国的国际发展进一步铺平道路。

  一个现实:我国每年约有4000名运动员面临转业,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乐观

  一种对策:《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让专业运动员的权益保护得到国家“政策性支持”,解决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大多数运动员来说,自身的保障问题也许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10月29日,刘翔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额高达1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险保单。刘翔因此成为亿元高额保单的国内第一人。

  据田径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天价保单是在中国田协与中国平安保险的合作下出炉的,其中既有商业因素也有现实考虑。体操名将桑兰、王燕以及男排名将汤淼的意外受伤致残,使得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障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有关人士称,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运动员保障工作也正在逐步铺展。天价保单也算是一次投石问路,这是一种利用一个体育明星的效益为大部分运动员争取足够人身保障的新模式。

  一年多之前,吉林省前举重全国冠军邹春兰“沦为”搓澡工一事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下所存在的缺陷也逐渐被全社会所认知。

  前亚运会男子举重冠军才力因“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于2003年6月去世。才力退役后一身伤病没钱医治,正式工作是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的门卫。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目前,我国注册运动员估计约为2万人左右,平均每年的淘汰率为15%,如果遇上全运会年,淘汰率将会达到40%,这样,每年约有4000人左右面临转业。

  近日,由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在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规定运动员是国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且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住房等社会保障待遇。这一“办法”让专业运动员成为一个极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得到了国家“政策性支持”,解决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但是,这一办法的不利因素也是显而易见的。

  体育产业专家、北京奥组委高级顾问魏纪中就认为,“这个制度的执行是在现有体育机制下,对举国体制进行固化,本身存在局限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笑世认为,把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界定为体育劳动合同,“在现阶段更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此类工作合同的作用”。张笑世告诉记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即把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立集体合同条款,是一种更高效的方式,也是未来的方式。

  对中国的广大运动员来说,要真正实现这一梦想,还有很长路要走。因为,集体合同的真正活力完全有赖于运动员工会组织的健康有力。然而,这一点恰恰又是我国运动员工会天生的致命伤,因为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运动员工会。对此,张笑世建议:尽快在各协会中建立运动员工会;建立集体谈判制度;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果专家、学者的想法可行,那刘翔的教练孙海平此前曾经期望的为刘翔双腿上保险的想法也就可能实现了。为运动员身体某一部位投保这样的做法在国外并不少见,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案例就是英国足球明星贝克汉姆为自己的右腿上保险。

  田管中心负责人也表示,希望今后通过各方面的努力,能够出现为运动员这样特殊职业服务的特殊险种。

 [1] [2]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走进城市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