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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日本地震后处理物权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3日16:00 正义网
渠涛:我觉得首先随着这次地震的教训我想这种保险种类也应该增加起来,在我们现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有极特殊的财产险里面可能是包括了地震,但是我没有查到,从网上看有人说有这种财产险,但是我一直没有查到。就是说我们以没有这种地震险为前提,那么至少这个是大多数的,我们以它为前提说这次应该怎么办呢?在保险业的行规里面,在商业习惯里面有两种,一个是通融理赔这个概念,就是说A和B相似的时候以A等于B或者是A类似于B来挑偏高的这个理赔额来确定他的理赔额,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是在大型自然灾害下必须是要迅速理赔,这两个到底应该怎么样的做,恐怕他也是牵扯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如何看待保险,另外是不是完全按照现行的保险合同来讲,是不是可能有力量不足的地方。 渠涛:这里面是不是需要出台一些政策性的措施,这个应该是由一些行政机关、主管机关考虑的问题。跟他同样的,需要我们政府来考虑得另一个问题,就是刚才说的没有清偿完毕的按揭这个问题,如果能够证明说有过错的人侵害了房屋的财产权,能够得到他的赔偿,自然很好,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也就是说现在失去了建筑物本身也就是说失去了物权标的的原业主他的债务问题是不可能被银行免除的,除非有极特殊的这种特殊的政策出来,但是这种政策我觉得有点不大合市场解决的适宜。 主持人:很多网友都在说房子都没有了,银行还在讲该还的钱还要还,大家觉得接受不了。 渠涛:我们有的时候考虑法律问题不能依据感情考虑,刚才我已经说了,我们现在大家还都没有脱离开这种悲痛的阴影,我们现在用冷酷的思考来考虑灾后的法律问题可能确实有一点不大合适宜。但是我们考虑到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时候,我们就不能说是按照国家紧急救助法等等这些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东西来考虑正常的问题了,我们还是要回到一个冷静的头脑怎么考虑。 渠涛:我的想法是不还是不可能的,比如说还贷的时间、时期延长了,或者是可以不追究还贷期限上的违约等等。事实其实也无法履行,我现在还你贷款的钱我走不到银行去,路没有啊等等,特殊情况应该在法律上给予考虑。但是拖延了多少,有没有政策性可以做出一个政策性的可拖延的期限的延长等等,这个恐怕是需要我们考虑的。像这些我想在国外尤其是在日本,你恐怕还是要该是债务的时候是免不掉的,迟延履行只能在法律的规定之内,我想是不是可以把履行期拖延呢。 主持人:现在好多银行都出台了这种措施,往后延长半年或者是什么。 渠涛:对,还有一部分虽然没有垮塌,但是经过检测这个房子基本上不能再住人了,再住人就比较危险了,这样的房子今后的法律问题也很难裁。在我们《物权法》76条有规定,76条讲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有制订、修改业主大会议程规则,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更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其他管理人员。那么下面读的第五、第六比较重要,一个是筹集和使用建筑物设施的维修资金,第六就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我们牵扯到改建和重建的问题,这个怎么办呢?必须由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的同意,而且还要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如果说有人不同意再建怎么办?如果达不到这个数量怎么办?这个里面牵扯很大的问题。 渠涛: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渠涛:我们现在《物权法》规定了三分之二实际上是已经很宽泛了,在日本这一块最早他是在大地震以后有一个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这个是灾后,实际上日本立法有的时候很慢,大地震发生在1923年,1962年才有这个法律。当时有这个法律不是完全考虑地震,更多的是考虑什么呢?因为在灾后高层建筑开始在日本出现,在区分所有也是在灾后开始出现的,因此在1962年的时候出台了这个。最早的概念非常的模糊,他讲参与业主大会的特别多数同意,非常暧昧,所以有的时候特别多数就很难界定,也经常出现矛盾。尤其是在几次的大地震,尤其是坂神淡路地震以后这个问题显得极其突出。1995年阪神大地震以后讨论如何修改这一条,在2002年他出台了两部分,一部分是修改法律,还有一部分是如何圆满的完成公寓等建筑物重建这个法律。一方面他在区分建筑所有权的法律上把特别多数修改成了五分之四。 主持人:这样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 渠涛:对,五分之四就是80%以上,最早的时候有人提出了十分之九,还有人提出了三分之二,我们国家立法的时候也考虑过绝大多数所以定了三分之二。在日本的这块法律上如果有人不同意,至少是通过五分之四的决议才能决定翻盖还是不翻盖,不同意的这些人怎么办呢?同意的这些人要去做一个筹建翻建的工作,由这个新成立的部门也好或者是单位也好来购买这些不同意这些人的房子,这样才能继续做下去。这个在我们国家今后怎么办,这个是对我们《物权法》的一个检验。我们《物权法》刚刚实施就设计的翻建重建的问题,我们规定的是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决议不能成立怎么办?房子也不能住了,用我们的话说是危房,可能会坍掉,会波及到更多人的生命,这个时候到底怎么办,也是《物权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持人:渠老师我们进入到下一个问题,这次地震因为伤亡了很多人,产生了好多无主财产,这一块保留也好,认定也好或者是怎么处理也好。如果是暂时的找不到归属人,这一块应该怎么处理还是说再继续寻找还是怎么样,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渠涛:首先在我们民法、《物权法》上叫无主物这个需要认定程序。如果是发现了一个无主物或者是谁拾得了无主物,这个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程序,最后决定确实是无主物,比如说确实在我们的确定程序上有一个程序法方面的严格的界定,那么在界定完了他确实是无主物以后,基本上应该说是归国家所有。 主持人:您说的无主物包括不包括银行的存款? 渠涛:当然包括。 主持人:股票呢? 渠涛:包括。 主持人:那些都是比较隐蔽的东西啊。 渠涛:好在我们银行基本上都是联网了,并不像过去说这个储蓄所灭失了,帐本也没有了,现在都联网了,这个问题不大。包括股票也是在网络上做的,我们中国就没有发行过纸质的股票,开始就是电脑,这个应该说是问题不大。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说因为牵扯的面比较广,我们过去的办法基本上是以报纸上公开公示或者是到报纸的启示板上登出来,我们这个要更慎重,要更有耐心,花的时间要长一点,这样可能比较好。其余的只能是确定是无主物以后按照民法通则、继承法包括这次的《物权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应该依照这些规定来做。 主持人:我看到现在银行对他的这种存款的认领已经放的很宽了,现在如果你的存折丢失了,或者是毁损了,你只要报上姓名,以及当时你填的一些情况的记录或者是代别人来取都可以。 渠涛:这个其实我从法律上来讲这个我不赞成。 主持人:如果父母的存款,父母不在了,或者是在外地的,可以不可以用他父母的名字推测出密码或者是不知道密码,可以不可以查到有多少存款呢? 渠涛:在继承法的继承程序上有规定。 主持人:我刚刚谈到是这个银行可以不可以给这个钱。 渠涛:这个需要有证据,证明你是他的亲属,证明你是他的直接继承人,不能说只有一个孩子怎么怎么样了,比如说中间有没有法定继承有没有异议,包括遗嘱有优先继承。这个继承法上有很清楚的规定这个问题不会有的。我说的问题是银行的认定,尤其是你刚才说的代领包括只报一个名字就把钱支付出去这个是不大合理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我们党和国家在这次赈灾中反应最快,在全世界也评价非常高。我自己觉得虽然我没有去过灾区,我自己觉得凭我的直觉在灾区恐怕没有用钱的地方,没有必要这么着急的去取钱,这个时候银行要更加的慎重,对储户的财产要负起更高的责任来。 渠涛:另外我想当一场大的灾难来临的时候,破坏了一个社会正常的秩序,在破坏正常秩序的时候如何恢复秩序有的时候就不能按正常秩序下的一些立法和法律规定去解决现实中的所有的问题。那么有一些是我们现行法里可以原封不动可以解决的问题,有一些是可以变通适用,我们民法叫类推或者是类比。比如是不允许你怎么怎么样,那么可能这方面相反的内容就是允许怎么怎么样。另外还有一部分就是为了恢复这种正常的秩序,应该有一定的特别的法律或者是叫做临时的政策性措施来临时修改,在特定的情况,特定的时期来临时性的修改一些我们现行的法律,也就是说可能会对恢复正常秩序造成一些障碍的这样的法律。 渠涛:这个只能是临时性的,毕竟我们今天走到了这样的一个法治国家的阶段,尤其是我们现在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为了尽快的恢复一个正常的秩序,尽快的恢复到我们的和谐恐怕这些方面是不可缺少的。 主持人:临时的肯定不会是长久的。 渠涛:对,这里面也不能太轻易的做,应该是各个部门法律的一些专业的人士通过对现行法律和对国外法律的比较等等方面的研究,加上实务界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结合起来做这个事,我想我们伟大的中国人民应该说是可以尽快的恢复灾后的正常的秩序。这些法律问题也会用我们人民的聪明智慧圆满的解决。 主持人: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谈到这里,感谢渠老师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各位网友再见! 渠涛:再见! 正义网报道:本次直播结束!感谢各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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