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青兄弟当庭翻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9日01:04 信息时报
董正青兄弟当庭翻供
董正清

董正青兄弟当庭翻供
等待旁听的人昨天一早就来到天河法院门口。

  兄弟互呼应,上庭同翻供

  董正青:和弟弟只在看望妈妈时碰面

  “我没有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对公诉方的指控断然否认,提出和弟弟平时“各忙各”的,只在看望两人妈妈时才碰面,自己并没有将广发要借壳告诉董德伟,在当年10月份才知道董德伟买了延边公路股票,至于买了多少,也是后来才知道。

  董德伟:我完全是根据市场状况判断

  与哥哥的说法呼应,董德伟称,他从1993年就开始炒股,购买延边公路股票完全是经过技术分析,根据市场状况进行的。买入S延边路是在2006年2月,当时,他只是依据S延边路的财务报表作出买入决定,并未就此问过董正青,而广发证券与S延边路也尚未洽谈借壳之事。董德伟还称,他在S延边路2006年5月11日发布澄清公告称“未与广发证券接洽借壳事宜”的次日,也就是5月12日,已将所持有的S延边路股票抛出。

  董正青何许人也?

  “斯文,像个读书人”

  “鹰派”,做事硬朗

  “斯文,像个读书人”是曾经与董打过交道的陈默律师对他的印象,但董正青曾经的同事则认为他是“鹰派”,做事硬朗,颇具魄力。

  翻看董正青的履历,可以看出,他是个不甘于平凡,敢想肯干的人。原在暨南大学教书的董正青,于1993年进入由广东发展银行证券部改制而来的广发证券。3年后,董就因业务能力强而升为副总裁,并成为时任董事长陈云贤(后调任佛山市常务副市长,现任佛山市市长)的得力干将。在陈云贤离任期间也成为公司的主要掌局者,并顺利成为广发证券总裁。

  董正青的一位老同学回忆,当年董正青曾不只一次的在聚会上放言,早晚有天要走出去,做一番“属于自己的事业”。1993年3月的一天,董正青与同样有着暨南大学任教经历的陈云贤进行了一次会面。

  董正青斩钉截铁地表示,“用不好我自己走人。”陈云贤当时也求贤若渴,随即委任董正青为证券部经理,本是读书人的董正青从体力劳动做起,与陈云贤一起,冒烈日,背水壶,骑自行车走街串巷推销国债。正是借着这样艰辛的努力,到1993年底,广发证券已拥有263名员工、有7个证券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底,拥有1.2亿元注册资本金的独立的广发证券公司正式成立了,董正青本人因此成为广发证券创立赫赫战功的一员“虎将”。

  预测

  影响较大

  会被判刑5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犯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样是4000余万的获利额,依照杭萧钢构案的判决,该案似乎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决标准。但有律师表示,董正青案所引发的社会后果要远大于杭萧钢构案,因此对董的判决结果或为5年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与杭萧钢构案不同的是,董正青为广发证券前总裁,券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比上市公司更为熟知,且该案件持续时间有两年之久,牛市的问题在熊市解决,这对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董案所造成的社会后果要远大于杭萧钢构案”,他表示。而同样是4000余万的非法获利额,但杭萧钢构案在判决相关责任人的同时也对上市公司进行了处罚,因此,宋一欣律师认为,董正青的判决结果可能更为严重,“大概在5年以上”。

  广发证券未被起诉

  不受影响

  广州律师陈默称,根据移送情况表明,董所涉的罪名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按刑法规定,单位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处的罚金为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因此,如果广发也被定罪的话,对广发将产生巨大影响。

  但是本案从未提到广发被立案侦查,广发证券也不是被告。因此本案暂时与广发无关,该案对广发的业务和财务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说到董正青案的原因,广州律师协会证券法委员会的主任陈默并没有就案说案,他认为根源在于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放纵。他认为,之所以内幕交易案在全国都很少认定判罚,不是做案的人少,而是监管部门很少打击,在这种大环境下,相比于内幕交易背后的巨额收益,才使得近年来有关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问题屡屡发生,相关人员更是敢于以身试法。从这个角度来说,董正青虽然涉嫌违法但也有些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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