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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采取“大开前门”“堵后门”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13:48  民主与法制时报

  “要廉洁司法,各级法院领导的表率作用非常重要。有的院领导当老好人,怕得罪人,治院不严,得过且过;有的自己也有人情案、关系案,也在谋取私利,自身不过硬,管理队伍就没有了底气,结果‘上梁不正下梁歪’。”齐奇说。

  浙江省高院采取“大开前门”的方法来处理人情关系。

  “约法十章”规定: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所有来信、来访、批件,均存入副卷。

  对涉案反映材料,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者倾向性意见的批示。

  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属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转递。

  “这些规定从实体到程序,构成了妥善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的‘阳光机制’。”齐奇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比如书面材料,它的好处就是如果请求人真有不正当的非法请托,一般来说是没有办法白纸黑字地在书面材料上表达的,因为所有来信、来访、批件均存入副卷,随时可以公开,可以接受组织上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高院还采取“堵后门”的方式禁止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暗箱操作。

  “约法十章”规定: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告知其通过信访途径反映,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对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回避。

  不得向承办人就个案私下打招呼,施加不正当影响;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的意见有不同看法,应说明理由建议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参与审判组织讨论案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导致他人合理怀疑的,也应主动说明自行回避。

  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准其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

  干警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报告本院主要领导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诫勉谈话、通报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纪违法者来说,‘约法十章’是‘高压线’;对遵纪守法者来说,‘约法十章’则是‘防火墙’。”齐奇说,之所以这次狠下决心推出“约法十章”,力图首先从法院的院、庭领导做起,加大力度、从严治院,最大限度地治理少数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这一顽症。

  “动真格儿的行动”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认为,在被戏称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司法环境中,“约法十章”不失为是一种清醒剂、一道防火墙,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它符合我国国情且有利于保护法官,对于司法公正也有促进作用。

  “约法十章”在浙江省各地法院推行后,得到了积极的反映。有法官说,抵制人情案、关系案关键是院领导要以身作则,很多时候都是院领导打招呼说某人某领导来说情,让他们很为难。湖州市一法院院长说:“有了‘约法十章’,以后再有领导来说情,我就有了挡箭牌。”

  让浙江省高院没有料到的是,“约法十章”出台后,第一个撞上枪口的竟然是本院的一名庭长。

  这名庭长是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赵某,他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期间与女当事人多次私下会见。而赵某和女当事人在酒店一起用餐时,被人拍照并举报。赵某还未按规定上交所收银行卡等。浙江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经查实后认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约法十章”中“法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规定。

  浙江高院党组对赵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职务,并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进行了公开通报。

  齐奇院长就此作出批示:我省各法院出台的廉洁司法的规定、禁令已经不少,现在的关键是看各位院长有没有严格执行制度,有没有对违反者进行严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委主要领导也先后作出批示,称“浙江高院党组这件事处理得好,从严治警必须动真的”;“切实抓好法官队伍自身建设”。

  有关专家指出,要真正取得从严治院的良好效果,就必须下决心、动真格儿的,而不是仅仅依靠一些固定的制度本身的威慑力。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从严治警、从严治院决不能停留在纸上。在这个意义上,浙江高院领导的认识何其深刻:“一打纲领”、“一打制度”不如一个动真格儿的行动。

  这一处理结果在浙江省法院系统引起强烈冲击波。一名基层法院院长用“醍醐灌顶”来形容:“看来省高院这次并不是嘴上喊喊、发发文件而已。”

  各地法院立即反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四项廉政制度,用“十个不准”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用“十六个不得有”约束干警业外活动,对预防、抵制、查办、惩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作了系统规定。

  9月中旬,温州市中级法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对7名为他人说情、请托和接受吃请的法官,按廉政制度规定给予降级、记过和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诸暨市法院在每一个案件立案后,都发给当事人意见书,并在法院大门口设立举报箱,严格掌握法官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同时还在社会上招聘廉政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

  不少地方法院正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本院法官是否有“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一些基层法官第一次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但也有人担心,这场风暴是否会像台风一样呼啸而过。吕思源律师认为,“约法十章”虽然有现实意义,但充其量只是“治标”而非“治本”。除提高法院领导和法官的思想素质外,还应将“约法十章”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结合,将违反“约法十章”的违纪违法案例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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