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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15: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永初 贾建设

  2007年以来,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对9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试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规范了执法行为,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得到全面落实。按照相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能有的讯问录制,而有的讯问不录制。但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再决定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侦查人员的取证要求,就进行补录,这种做法使录制的全程性难以实现。

  二是录制资料的技术处理存在一些盲点。按照有关规定,录制完成之后要同时形成录制资料的正本和副本,正本经三方封签后由技术部门统一保存,副本则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如在供述中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因为牵扯到侦查秘密,此时副本是否随案移送要由检察长批准,确需移送的,可以通过技术处理消除检举、揭发时的录音,只保留图像,以此确保侦查秘密不被泄露。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嫌疑人及其律师等对录制资料副本提出异议,应当在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正本当庭拆封并播放。但是,由于正本中涉及检举、举报的内容未经过类似副本的技术处理,因此便牵扯到播放时会泄密等问题,这在现行规定中找不到解决方法。

  三是犯罪嫌疑人对同步录音录像心存抵触不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在办案过程中,有检举揭发欲望的犯罪嫌疑人对同步录音录像还心存顾虑,害怕形成录音录像资料后会被他人知晓其揭发行为而受到报复,因而不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四是同步录音录像中断后衔接存在问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经常遇到新问题,需请示汇报,导致存在大量的讯问中断现象。但是实际操作中,录制人员不能停机,否则,讯问人员再次讯问、开始录制时,电脑将再次登录系统,只能以新案件进人,不能与前面的讯问连贯起来。如果不停机,录制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静止画面,光盘容量有限,必将浪费许多光盘,而且在出庭示证时不易查找,降低了录音录像证据的可信度。

  五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因讯问时间持续较长,或同时讯问若干个犯罪嫌疑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按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要审录分离,其他非专业人员不能代替。也正为此,河南省院规定每个基层院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专职录制人员,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很难达到这一要求。如全面开展同步录音录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更满足不了办案工作的需要。

  六是讯问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言行。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情况,特别是存在大量吸烟现象。大量的烟雾使监控设备无法拍摄到清晰的画面,被讯问人的体态和表情无法看清,使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力下降;而在相对封闭的讯问室里,烟雾会使犯罪嫌疑人非常反感,不利于进行讯问。

  七是在录音录像资料传递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保密规范。录音录像信息材料是视听资料,具有较大的被伪造的危险,而且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而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作为证据,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需要严格保密及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存储载体被篡改或失密。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个新生事物,录音录像的移动存储载体在保存、传递过程中如何保密、不被损伤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实践中存在有些涉密物品非专人保存,操作系统不是专人负责,涉密存储载体在制作、使用过程中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等现象。

  八是录制人员的技术维修能力等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对硬件设备、录制人员的技术水平等依赖程度较高。实践中,由于设备繁多、使用频率高等原因,一些设备容易出现故障。但是由于录制人员对设备的性能、构造等不够熟悉,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只能等专业人员来维修。但是从事维修工作的一般不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很难随叫随到,而办案进程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要受法定期限约束,不可能停止,影响到同步录音录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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