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暴力胁迫残疾幼童乞讨案宣判(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10:49 China Foto Press
全国首例暴力胁迫残疾幼童乞讨案宣判(组图)
被告人宫继兰、王清臣、宫春备在法庭上。

全国首例暴力胁迫残疾幼童乞讨案宣判(组图)
被告人宫春备在宣判后情绪激动,涕泪横流。

  2007年8月21日,深圳乃至全国首例强迫儿童乞讨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并最终宣判。

  据检方指控,宫继兰夫妇在深圳强迫残疾儿童王宁、王梅乞讨,前后长达4年多时间,还经常对儿童进行打骂;而宫春备则在去年6月将一名叫宫凤的残疾女孩带到深圳,与宫继兰夫妇共同租住,以同样方法强迫宫凤乞讨。

  通过庭审查明了三名残疾儿童被三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乞讨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宫继兰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清臣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宫春备犯强迫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据了解,该案的定罪量刑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是由2006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副院长周公昌透露说,该案是一宗强迫残疾儿童乞讨案,是深圳首宗适用强迫乞讨罪这一新罪名来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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