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资料图
11月13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市溧水区原区委书记姜明受贿、重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姜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姜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2008年上半年至案发前,被告人姜明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重婚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退清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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