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纪委网站
原标题:哪些红线不能踩?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案
张某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张某某原办公室面积为90余平方米,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2013年9月,全市开展超标办公 用房的专项清理,张某某搬到隔壁一间符合标准的办公室,但同时设置一道暗门通向原办公室。原办公室虽然挂有“阅览室”牌子,但没有真正作为“阅览室”向职 工开放,只是摆放了少量书籍资料,实际使用人仍为张某某。
分析意见
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在办公用房专项清理中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经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腾退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
分析理由
(一)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管理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配备和使用。1999年12月,原国家计委下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标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按照职务层次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中市级直属机关处级干部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2012年 12月,新一届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6月,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了以反对“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 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为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使用中讲排场、比阔气,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 重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 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按照《通知》部署,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对 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本案中,张某某办公室使用面积90余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违反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管理规定。
(二)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 部有关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权力运行进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是对职务消费、履职待遇进行规范,防止互相攀比、奢侈浪费;
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 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其中职务消费、履职待遇是指为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招待及其他履行职 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2010年2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第6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 浪费,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张某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远远超过规定标准,其中还包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等设施,违 反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也与共产党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相悖,其行为应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定性。且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过程中,搞虚假整 改,欺骗组织、逃避监督,性质恶劣。
综上所述,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兜底条款,即第82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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