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今天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一审。条例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给予法律保障,鼓励更多市民积极加入街头急救而无“后顾之忧”。
上海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数据显示,截止去年底,上海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近414万,占全市户籍总人口28.8%,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之首。目前,上海急救工作面临不少困难,救护车难叫、等待时间长、部分医院急诊科人满为患,社会急救“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普遍。
对此,《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位一体”的急救体系理念。
市民因救人受损将获补偿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同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人员、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危重患者先救治、后交费
为了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院内急救医疗服务,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有效衔接,提高院内急救资源使用效率,《条例(草案)》明确,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急诊科室。对急危重患者,一般应当在送达院内急救机构后的10分钟内完成交接。
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不让行救护车或受处罚
《条例(草案)》强调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强调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让行义务。对因让行而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和行人,免于行政处罚;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车辆和行人,院前急救机构可以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依法进行处罚。
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黑救护车”现象,《条例(草案)》明确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并对违规行为设定了最高可达10万元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对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等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上海人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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