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断头路”已打通,科级干部隐瞒不报或丢“乌纱帽”
□本报记者 吴睿
对于目前中央规定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针对的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长江商报记者连日调查发现,“官小权大”的县直部门和乡镇科级干部,也在一些地区被纳入个人事项报告范围。
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申报两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中国银行业协会原党委书记王岩岫长期隐瞒其配偶加入美国国籍的事实,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近期,两名落马官员再次将社会焦点引向“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去年以来,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领导干部的通报中屡屡提及“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提拔前严格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成为今年干部选任的必经程序。上个月底,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明确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专家称,经过20年的实践,由不公开申报到抽查追责,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经打通了“断头路”。
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被查
11月20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一则消息颇为引人注目。消息中称,中国银监会严肃查处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王岩岫(正局长级)等4起违纪案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王岩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王岩岫的问题包括“多次未经批准出席有关论坛、会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违规收取报酬,并超标准接受接待,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在此问题之前,通报中还特别列举了两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巡视期间不向组织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长期隐瞒其配偶加入美国国籍的事实,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长江商报记者发现,关于“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通报,王岩岫不是个案。去年以来,中央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部分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成为一种新提法。
前不久对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案的披露中也涉及到个人事项报告。经查,中央第八巡视组在江西巡视时,曾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过全面抽查。在抽查姚木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发现姚仅申报了两套房产,但却被核实出12套,不仅如此,在调查之后又牵出了巨额股票,这些明显的差距引起巡视组的注意,为其落马撕开了一道口子。
实际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仅事关领导干部的“官帽子”,如今还成为干部提拔的必经程序。去年,中央组织部直接抽查核实1550名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全国各地抽查核实6万多名领导干部,5名拟提拔的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的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海南省对拟提拔任用的26名省管干部进行抽查核实,发现6人报告内容与核实结果有较大出入,暂缓发文任用。
“我自己亲身经历过一次,证明这个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还是非常严格的,核查也非常严格。”武汉市委一名刚提拔为副处级的领导干部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其在单位开会民主推荐,成为暂定候选人后,市委组织部开始介入,要求填《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当他拿到这份长达10页的报告表时,以为只是走过场,填得比较简单,但组织部特别提醒要如实填写。待重新填写详细后还是出了一个小错误:将一套尚未办房产证的房产填写老婆名字。后来组织部花了一个月时间核实,要求跟购房合同上的名字填写一致,等他改正后才认可进入公示程序。
20年实践打通“断头路”
究竟哪些领导干部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哪些个人事项需要报告?不报告的后果有多严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介绍,中国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经过了一系列变迁,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收入申报制度,到现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上个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是明确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而且,过去的申报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公开性,现在还要求抽查、追责,隐瞒不报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甚至会丢掉自己的“乌纱帽”。这说明官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已经打通了“断头路”。
中部某省会城市市委组织部一名处长告诉长江商报记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始于1995年,当时是“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很简单,处理也是批评教育等方式,没听说有人因此被问责”。到了1997年和2006年,中央分别两次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增加了领导干部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但规定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处分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现在执行的是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以及去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等几个文件。明确领导干部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共14项,其中8项是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6项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经批准可以查阅。
该市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执行的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由中组部统一制表,每年年初填写,下半年抽查核实,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除了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外,还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免职,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按照2015年10月21日印发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等处分。“过去只抽查接到举报的或者纪委查办的,现在抽查比例提高到10%,今年的抽查我们正在开展。”
根据中央要求,从今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对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据海南省委组织部公开通报,该省共抽查核实省管干部68人、县处级领导干部411人,其中5人的相关情况送交纪检部门掌握,一些省直单位也对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干部采取了调离岗位等措施。广西和湖北也均有6名领导干部在抽查核实中发现有问题,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科级干部也要报告个人事项
按照目前中央的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针对的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官小权大”的乡科级干部有没有报告要求?
武汉大学教授秦前红介绍,“领导干部”传统的理解就是副处级以上,但实际上,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在其主管的领域权力相当大,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的危害性也很大,“小官巨腐”屡见不鲜。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已经在事实上将科级干部纳入了个人事项的范畴。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现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十几个省出现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安徽省怀宁县科技局原党组书记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受到党纪处分,还被列入中纪委官网发布的“每周通报”。
山西省纪委监察厅官网在今年7月发布消息称,高平市将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延伸至科级干部。这个县级市曾经连续两任市委书记、四任市长、一名纪委书记落马,被外界誉为“县级塌方式腐败样本”,山西省委要求其进行“先走一步”试点,为晋城乃至山西省创造可供复制的现成经验。高平市出台规定,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范围伸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还要对10%的个人申报档案进行抽查,要求及处分之严不逊于中央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规定。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今年建立了科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级干部每年均必须向区委组织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建立专项档案。罗田县一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该县参照中央的规定,要求正科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蕲春县一名科级领导干部介绍,该县对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也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个人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报告。
对于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变迁,乔新生认为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的依法反腐,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还应要求所有公职人员申报各项财产并对外公开。秦前红也表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举措,从对不报、瞒报的处理力度来看,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在经过20年的实践之后,应扩大报告的范围,使这一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加强制度的覆盖性和执行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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