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孩戒毒所死亡 47万≠ 沉默!
2015年10月25日,郴州市桂阳县农民欧阳国城接到通知说,正在郴州市公安局戒毒所内强制戒毒的女儿欧阳桂芳“突发疾病”死亡。
然而在处理女儿后事时欧阳国城却发现,女儿的遗体“面部淤青、鼻孔流血,身体其他部位都被遮盖起来不让看。” 更没有人向欧阳国城夫妇说明女儿的死因。只有戒毒所要求死者家属在收到47万元的补偿款后,不再追究一切责任。
此后,经过媒体报道,郴州警方对此事做了几点声明:
郴州警方的几点声明
对于法医鉴定结果--2015年12月6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死亡分析意见书”,并于12月25日出具了补充说明:根据对死者欧阳桂芳进行尸表检验及尸体解剖,结合毒物检验及病理检验,可以排除机械损伤死亡,属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对于身上的伤痕--郴州警方称欧阳桂芳发生过与同戒室学员打架,自伤、自残、自虐等行为,还企图吞食钮扣自杀。10月25日,欧阳桂芳身体出现状况,送往医院后很快因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与家属协议的内容--郴州警方称鉴于存在死者欧阳桂芳身体精神出现异常时未及时处理的过错,加之死者父母年纪较大,家庭贫困的情况,戒毒所给予了死者家属救助。
郴州警方表示,对相关责任人立即停职,严肃追责,目前戒毒所所长已被免职。
央视评论
女孩走入戒毒所,期待着生命翻过新一页,然而离奇死亡的结局却让父母痛苦不已。湖南郴州发生的这起事件,真相扑朔迷离,折射出的问题发人深思。在毒品日渐成为社会毒瘤的背景下,如何管理好戒毒所并造福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女孩死因三大疑点待解
我们不愿再回顾女孩死亡的种种细节,但其中的三大疑点,无需特别指出就显而易见:
第一,女孩“面部淤青,鼻孔出血”,虽被法医证实外伤与死亡无关,但缘何多次遭到戒毒所其他人员殴打却无人制止?众所周知,戒毒所监管严密,不仅有民警值班,亦有监控视频,为何遭受多次殴打却听之任之?据介绍,欧阳桂芳在戒毒所内有自伤、自残、自虐行为。在管理系统而严密的戒毒机构,我们的管理人员去哪儿了?
第二,女孩死亡,家属急切地想要知道真相,为何在事后死亡证明和原因都求而不得呢?当地警方只是拿出47万元,并希望“家属不再过问”。47万元换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值!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38条早有规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其家属和同级人民检察院。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查清死亡原因后,尽快通知死者家属。”显而易见,当地警方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在程序上并不合规。
第三,法医鉴定女孩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多器官功能衰竭?“突发疾病”是什么疾病?女孩的父母和公众都需要更加准确和详实的答案。
戒毒所亟需“法治阳光”
毒品正在我国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全社会对毒品保持高压态势,是遏制吸毒贩毒的重要手段。在这个过程中,戒毒所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如何摆脱公众眼中戒毒所的神秘感,让吸毒人员愿意走进其大门并接受戒毒治疗,同样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对戒毒所的管理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对于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我们更应当超越事件本身去探讨戒毒所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当前,虽然戒毒所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需要向检察机关报告,但并未明确由检察机关主导事后的调查。而这起事件中,公安机关本就是戒毒所的管理者,又是事后的调查主体,难免让人有“难以服众”的感觉。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戒毒所的管理,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尤其是明确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的调查程序,是法律法规亟需填补的空白。
戒毒所承载着改造吸毒人员的重要职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规范好戒毒所的管理,才有希望在全社会层面打赢这场针对毒品的战役。从这个意义而言,运用法治思维建设好、管理好戒毒所,使其规范化法制化,时不我待!
文| 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王健
责任编辑:苏未然 SN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