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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5日23:21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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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他受贿获刑 竟然是因为有个“贪财妻”

  9月23日,湖南省纪委监察厅官网“三湘风纪网”发布了湖南新田县委原书记龚新智的忏悔录。龚新智曾任湖南省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2015年6月24日龚新智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湖南省永州市纪委立案调查,2015年11月4日,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忏悔录中,龚新智表示其妻子因他“常年在外寻花问柳”,“在精神上得不到安慰时,就想从物质上寻找满足,从收受红包礼金到接受巨额贿赂。”丈夫当官妻子受贿,从“贤内助”变成了“贪内助”。观海解局记者梳理媒体报道发现,这样的“贪腐夫妻档”并不少见。对此,专家表示,“家风”建设无疑已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是其清廉为官的一道屏障,也是避免自己与家人被围猎的重要法宝。

  原县委书记忏悔录:

  我寻花问柳,把她逼上受贿之路

  忏悔录中,龚新智称自己一切围着金钱、老板、女人转。龚新智表示:“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彻底暴露了我贪婪的本质。收钱就像收礼品,收银行卡就像收名片,收房产证就像收贺卡,已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

  “不管老板的需求合情不合情、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我都照收不误,一律满足。收了老板的钱,成了老板的人,一切围着老板转。”

  “我贪恋女色、喜新厌旧已是公开的秘密。在新田与十多名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最多时与4名女性同时保持情人关系。”

  龚新智追悔道,“我常年在外寻花问柳,没有给妻子感情上的温暖,她明知我有外遇,但为了顾及我的前程,精神上长期抑制自己,泪往肚里流,既恨我、又怕我,在精神上得不到安慰时,就想从物质上寻找满足,从收受红包礼金到接受巨额贿赂。是我从感情上把她逼上了这条贪婪的不归之路。我对她收受贿赂不但没制止,反而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样纵容了她的行为,使她的胆子越来越大,受贿越来越多,已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我对女儿的教育也失之过宽、管理不严,致使她接受别人的金钱,我是教女不严父之过。“

  还有哪些官员的妻子曾受贿?

  永州人大原副主任之妻

  收下50万元“感谢费”

  据《潇湘晨报》报道,在担任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委书记、永州市冷水滩区委书记和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邓荣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土地开发、人事安排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其妻唐红梅等人收受财物共659万元(其中125万元为未遂)、金砖一块(重为187克,价值29578元)、帝舵手表一块(价值16000元)。

  唐红梅是永州市编委办公室离岗退养正科级干部。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对潇湘饭店启动改制工作后,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想购买该资产,于是请时任双牌县委办副主任的蒋凌波出面找时任永州市冷水滩区区委书记的邓荣卿帮忙,承诺事成后送给两人100万元作为感谢,蒋凌波答应帮忙。

2013年7月17日,原永州市人大副主任邓荣卿在湘潭中院受审 图片来源/湘潭法院网2013年7月17日,原永州市人大副主任邓荣卿在湘潭中院受审 图片来源/湘潭法院网

  为此,蒋凌波多次找邓荣卿和其妻子唐红梅,并告知唐红梅事成后李某会拿100万元作为感谢。之后,唐红梅将该情况告知了邓荣卿,邓荣卿答应帮忙并要有关人员予以关照。就这样,2004年5月,李某通过竞拍获得潇湘饭店资产。

  事情办好了,蒋凌波来到唐红梅家,将装有50万元的黑色大袋子交给她,里面装有李某送的50万元“感谢费”。

  经审理,湖南省高院二审宣判邓荣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唐红梅系从犯获刑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广东省财政厅原副厅长之妻

  是家族腐败网络“操盘手”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披露了关于广东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危金峰案件详情。

  2012年6月18日,广东省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危金峰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据悉,当日上午危金峰还在办公室,下午就被带走,一同接受调查的还包括其岳母、妻子及妻妹。

  经查,危金峰在广东省财政厅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通过非法倒卖土地获取暴利。其家庭财产达70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他人贿赂和非法获利3000多万元,另有4000多万元无法说明来源。

  2012年10月,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给予危金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危金峰的妻子、岳母、兄弟、妻妹等近亲属全部涉案,打造了一个以危金峰为轴心,以其妻为“操盘手”,以不法商人为对象,以其岳母、哥哥等为赃款接收者的腐败“网络”

  危金峰向某建材公司老板陈某某索要3笔“好处费”,第一笔60万元现金是其妻子到约定地点与陈某某见面取钱;第二笔现金60万元是其妻妹的前夫到约定地点与陈某某交接;第三笔200万元现金因数额巨大,危金峰委托另一个妻妹假借出租铺位名义,收受陈某某以公司名义转入的款项。

  某公司送的30万股原始股,危金峰妻子以自己母亲名义收受,并亲自经手办理。为了方便收赃、转赃,其妻甚至把身边的朋友当做丈夫受贿或转移财产掩人耳目的一个工具,利用朋友的身份证开户存钱,再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赃款。到后来为了消除犯罪痕迹,其妻编造各种谎言,骗取开户人到银行销户。

  听闻纪委摸排调查的风声,危金峰整个家族忙于销毁证据,伪造相关收据,进行串供,同时威胁相关涉案人员不要乱说话,否则对其不利。其妻还利用自己的公职身份和人脉关系,四处为丈夫刺探“情报”。

  邵阳一县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之妻

  收钱后帮开发商“说好话”

  新宁县纪委、监察局曾于2015年11月通报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委办公室原副主任钟选龙于2007年至2014年3月在担任县移民开发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5年8月24日,经县纪委、县委、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钟选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5年9月11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钟选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88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295.12万元以及违法所得149.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潇湘晨报》报道,新宁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至2014年3月,钟选龙在担任新宁县移民开发局、卫生局、水利局局长期间,在移民项目资金拨付,新宁县水利工程招投标、发包等过程中与一些老板相互勾结,并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83.12万元。

  与钟选龙一同站在被告席的,还有其妻子张丽群。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汤姓商人想承包新宁县水利工程。因为他和当时的新宁县水利局局长钟选龙并不熟,便多次找到张丽群,请她在丈夫面前“说好话”,帮其承包水利工程。她表示同意。

  2012年初,汤某顺利从其他人处转包到新宁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为表示感谢,汤某来到钟选龙家,将装有5万元现金和烟、酒的袋子交给了张丽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丽群利用其丈夫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一审判决张丽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鹰潭市原副市长之妻

  不满丈夫拒贿一再吹“枕边风”

  魏时中是原江西省鹰潭市副市长,1994年因受贿罪被判刑。作为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掌握着全市工程建设的大权。魏时中利用职权和妻子侯水娥一起,受贿包括:金项链、录像机、现金等。

  人民网曾发文表示,魏时中本来很廉洁,为躲避他人送礼,逢年过节甚至还躲到亲戚家中,但其妻侯水娥对丈夫的拒贿却非常不满,在她的一再煽动下,夫妻双双共同犯罪,结果一人被判15年,一人被判4年。

  入狱后魏时中反思道:“我本想做一名清官,但在接受一次小贿赂后,便放松了警惕,逐步走向深渊。”

  萧山市原市长之妻

  安慰丈夫受贿“不必怕”

  莫妙荣为原浙江省萧山市市长,1996年1月因受贿罪被查处。《人民日报》曾报道称,莫妙荣1992年11月任萧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1993年4月任萧山市市长,同年6月兼任杭州钱江外商台商投资区江南管委会主任。

  现已查明,莫妙荣自1992年至1995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次,受贿人民币1.5万元、港币7.5万元、美元7000千元及价值人民币9.9万元的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24.1万余元;1989年至1995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妻朱金宝大肆收受下属单位、人员和外商的大量钱财、礼金和贵重物品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万余元;莫妙荣还多次在自家住处和其他地方聚众赌博。

  他妻子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公开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动用巨额公款放高利贷牟取暴利;他儿子也利用其父的权力开办房地产公司牟利。在组织上对其问题进行调查期间,他又纵容其妻等人进行串供,出具伪证,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严重阻碍案件的调查。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报请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开除莫妙荣的党籍,撤销其党内外职务,开除其公职。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案的其他61人已经或正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解放军报》曾发文称,莫妙荣在基层任职时收过一些贿赂,升任市长后,决心不再收礼。但是,他的妻子朱金宝见钱眼开,宽慰丈夫说:“怕倒不必,谨慎一点是应该的。”于是,他被妻子“绑架”上腐败的道路,最终同落法网。

  刑法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可获刑7年以上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后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述行为的,依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外,2015年0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严密行贿犯罪法网。

  《修正案(九)》第46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央领导人曾多次强调“家风”建设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领导人曾多次强调“家风”的重要性。

  对此,新华社发文称,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深入推进,重视家庭建设,筑牢反腐败的“家庭防线”,同样意义重大而深远。家庭应当成为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助推器”。

  作为领导干部的家属,理应当好反腐的“宣传员”“监督员”,常念“廉政经”,多吹“清正风”,提醒领导干部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表示,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其家风与党风、政风密不可分。因为在群众看来,领导干部的家庭与干部个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干部家风好坏、其配偶子女在社会上的言行举止等,都直接影响着领导干部个人甚至整个干部队伍的作风。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八条,便是“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家风建设无疑已成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是其清廉为官的一道屏障,也是避免自己与家人被围猎的重要法宝。

责任编辑: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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