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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18:44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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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0日下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郭铁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务工的王奎林、李康等四人购物回来,欲抄近路从工地北门返回生活区,因四人未按工地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冲突。马文东给保安队长荣建凯打电话称其被打,王奎林也给其父王友志(被害人)打电话称其被保安殴打。荣建凯和王友志、周秀云(被害人)夫妇及王成等工友分别赶到,双方仍争执不断,荣建凯先后两次拨打110报警。

  接到警情后,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值班主办民警被告人王文军、副班民警被告人郭铁伟,带领辅警胡建、实习生姬腾飞,乘坐警车于当日17时5 分许到达现场。王文军、郭铁伟在了解报案原因后,要求马文东指认殴打人员,马文东指认了王奎林和李康,王文军责令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未积极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在民警将李康带上警车时,王友志、周秀云等人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民警将王友志、王奎林、李康及用手机拍摄现场的王成带上警 车,周秀云坐在警车车门踏板上进行阻拦,姬腾飞将周秀云从车门处拉开。周秀云对姬腾飞进行推打,王文军上前阻止,周秀云抓挠王文军颈部,王文军揪住周秀云 头发使其坐在地上,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期间,王文军、郭铁伟数次要求周秀云放手,周秀云坚持不放。双方僵持近7分钟,王文军 再次要求周秀云松手,遭到拒绝后,遂扭按周秀云头部,使其躺倒在地。之后,王文军用脚踩住周秀云的头发,持续约23分钟。在上述过程中,郭铁伟先后给派出 所、110指挥中心等打电话请求增援,未提醒、制止王文军的行为。待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王文军决定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

  当日17时52分许,到达派出所后,郭铁伟击打王友志腹部两拳,又与王文军、被告人任海波(备勤辅警)在未安装监控的房间或卫生间内分别殴打了王友 志、李康、王奎林、王成。18时许,姬腾飞等人将周秀云抬入值班室。王文军、郭铁伟未经请示审批,对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办理了留置手续并关进了留置室。18时20分许,郭铁伟建议王文军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周秀云进行救治,王文军安排姬腾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8时39分许,120急救人员 赶到后,诊断周秀云临床初步印象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后山西省荣军医院确认周秀云死亡。

  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王友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该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等图片、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被各大网站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工地有关管理制度、手机通话清单、公安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留置人员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王友志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现场工地摄像头拍摄的录像资料,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的供述和辩解等。

  针对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案发原因的确认

  经查,案发时,王奎林、李康等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欲进入工地,被工地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保安荣建凯报警。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 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可以认定,本案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案件。

  二、关于被告人王文军扭按被害人周秀云头部行为性质的认定

  经查,第一,王文军与郭铁伟系依法出警,在现场对被指认的打人者王奎林、李康进行调查,将王奎林、李康等人带上警车后,因周秀云阻拦,与周发生争执, 后为摆脱制服周,扭按了周的头部。王文军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第二,案发时,周秀云持续抓着王文军裤子裤兜处7分钟,属于以轻微暴力方式实 施的妨碍执法行为。期间,王文军对周秀云多次口头警告,周拒不松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 的规定,王文军对周秀云可以徒手制止。第三,王文军选择实施的扭按周秀云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不当,违反了《规程》第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超出了合理限 度,造成了周秀云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王文军的该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滥用职权行为的认定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严重侮辱周秀云人格尊严,郭铁伟对王文军的行为没有制止;王文军、郭铁伟严重违背警察职责,对被带回派出 所的王友志等四人进行殴打;违法强制传唤用手机拍照的案外人王成;未按规定请示、报批,对王友志等四人进行留置,均系滥用职权,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 指控王文军、郭铁伟在工地现场执法语言明显不当等言行,激化了矛盾,系滥用职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能够认定王文军、郭铁伟的滥用职权行为,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 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军在执行公务中,对被害人周秀云不当使用扭按头部的徒手制止措施,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致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 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并致一人轻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海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郭铁伟、任海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二人宣告缓刑。依照刑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道歉。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参加了旁听。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来源:太原法院网

责任编辑:乔雷华 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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