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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01日21:35 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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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武邑县一位纪检干部涉嫌强制猥亵一名21岁男子并致其跳楼身亡,这名纪检干部被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刑拘。(来源:衡水景县公安)

  一位常州的中学女老师,多次和不满14周岁的初一男生发生性关系,同样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管是已成年和未成年,男性同样面临遭遇性侵的风险。女性遭遇来自男性的直接性侵犯时,可以将其定性为强奸;而对于男性遭遇到的性侵犯,2015年修订实施的《刑法修正案9》明确规定其为强制猥亵。

  为什么当男性遭遇性侵害时,并不适用强奸罪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专访时指出,《刑法》将男性作为一个强制猥亵侵害的对象时,要看这是否足以维护男性的性选择权。如果足以维护,就不需要再作其他规定。实际上,男性已被纳入到性侵害对象里来了,只不过,在中国,定义强奸是最狭义的性侵犯,只限于被害对象是妇女和儿童。而强制猥亵,是除了强奸以外的其他性侵害犯罪,也包括对于男性的保护。两者罪名不同,但都被认为是犯罪。

  目前,根据《刑法修正案9》修订《刑法》后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加重情节的,刑期为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罪足以保护男性的性权益吗?

  事实上,近年来,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据媒体报道,在2011年,北京市就曾发生一起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的件。当时,因为受害人受轻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9》修订实施,首次规定男性遭遇性侵将受保护,适用的罪名就是强制猥亵罪。

  为什么当男性遭遇性侵害时,并不适用强奸罪呢?阮齐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刑法》将男性作为一个强制猥亵的对象,要看这样足不足以维护男性的性选择权。如果说足以维护了,当然就不需要其他规定,如果不足以维护,再讨论是不是要通过新的立法来保护。

  阮齐林认为,按照目前强制猥亵罪的量刑规定,对于男性实施性侵害的加害者,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一个惩罚力度,能够满足保护男性性权益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男性遭受性侵的话,通过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加害者也能得到适当而且充分的惩罚。

  但是,当男性遭遇性侵时,可能和女性相比,心理更难以承受,而认定为猥亵罪是否会放纵针对男性的性侵害犯罪呢?阮齐林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般人会关心说,不论是男人遭到性侵还是女人遭到性侵,在法律上都会接受惩罚,这就足够了。至于说性侵定义的名字是强奸还是猥亵,这是技术性问题。

  一般来说,我国刑法认定,男性对女性进行性器官的插入,强行性交定义为强奸。这是最狭义的性侵犯。广义的性侵犯,就是猥亵,男性对女性施行强行性交之外的叫做猥亵。在其他国家,认定强奸可能是更广义的概念,比如将人身体的一部分或者物体侵入男性或者女性体内都叫做强奸。但不管名称是什么,其他国家的性侵犯罪圈和我国的性侵犯罪圈一样大的,不论是针对男性还是女性的性侵都认定为犯罪。只不过,在有的国家叫做强奸,在我们国家只有对女性的性侵叫做强奸,其他侵害行为叫做猥亵。

  量刑较轻的猥亵罪会造成惩罚力不够吗?

  阮齐林说,和强奸罪相比,猥亵罪名的量刑幅度要轻一些。但是和国外很多国家相比,并不见得轻。“不存在对男性的性侵保护不到位,对男性性侵判十五年觉得不满足的,我没见过。”

  河北的那位纪检干部涉嫌强制猥亵21岁男子并导致其跳楼身亡,那么受害者跳楼身亡是否会成为其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之一?阮齐林表示,即便是强奸,妇女遭受强奸以后如果引起跳楼自杀的,通常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这是强奸的后果。但是可以遵循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奸妇女情节恶劣来讲,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就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况。因此在男子遭受猥亵的情况下,也可以归为情节恶劣的范畴。

  如果是强奸罪,在量刑上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猥亵罪,量刑的尺度低于强奸罪。

  这样的量刑,会导致针对男性性侵害的加害者受到惩罚力度不够吗?

  阮齐林表示,我国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本来是相对重的。法国男性遭遇性侵,会被定位为强奸,而我国叫做强制猥亵。但是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强奸的量刑程度,可能比我国强制猥亵罪的量刑程度还要轻,那这个名称带来的实质差异就没有了。

  强制猥亵罪在我国,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起步,最重是十五年。虽然强制猥亵比强奸的量刑程度要轻一些。但不能孤立地看,要拿中国和外国再来比较。过去,国内只有强奸罪,猥亵的罪名没有。现在观念渐渐改变了,对男性的性侵害也是很严重的,也是需要惩治的,所以规定了强制猥亵,而惩治的这个力度也是可以的。在性侵男人这个问题上,中国和外国在名称上有所区别。中国的法律,证明在涉及男性性侵的犯罪惩罚上,无论是范围还是惩罚的轻重上应该说没有本质的差别。

  保护男性的性权益:中国从无到有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9》实施之前,中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保护男性的性权益。这期间,多位法学专家呼吁加强对男性的性权益保护。在加强男性行权益保护的道路上,中国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的路。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最终推动了法律的重新调整呢?

图据东方IC图据东方IC

  对此,阮齐林表示,其实,世界各国关于性侵犯的定义,既包括异性之间,也包括同性之间。但在过去,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只有异性之间的性侵犯才算性侵犯,男人对女人的性侵犯才叫犯罪。《刑法》修订之后,意味着男性对男性的性侵犯,甚至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也可以是犯罪行为。

  我们国家过去为什么没有规定呢?阮齐林说,一是考虑到我国刑法的犯罪门槛比较高,二是以前对性侵的理解比较落伍,认为性侵犯只涉及到异性之间,认为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才构成强制猥亵或者强奸罪,同性之间认为没有什么。对这种现象没有充分的考虑,没有认识到同性也有性问题。但实际上,同性的性需求就有了同性的性吸引力,同性的性吸引力也就伴随着同性性侵犯的出现。所以,慢慢开始认识到这也是个问题。

  此外,在实践中对儿童如果进行猥亵的话就构成猥亵儿童罪,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但是猥亵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况也相当普遍,这种行为得不到制止就会非常严重。因为这些因素,中国慢慢认识到同性性侵这样的事实。所以刑法修正案修订,男性也被纳入强制猥亵的对象中去了。

  女老师侵害男学生,也被认定为犯罪

  此前,常州的一位中学女老师被曝多次和不满14周岁的初一男生发生性关系。女教师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性侵害案件的施害者也出现了女性。

  对此,阮齐林表示,过去在中国,男性处于强势地位。而传统观念一直认为,性侵害的被害者是女性或儿童,所以限于这种强奸或猥亵是针对妇女或儿童的,把男性排除在外了。

  现在生活中逐渐发生这类事件,法律上确实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男性同样可能遭受性侵,男性不只会遭受同性的性侵,也可能遭受妇女的性侵,这种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这种情况比较典型的,就是小学、中学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案例。老师是女性,但是受侵害对象是男生、男童。这对于男童的性选择、性自由、性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侵害。所以,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也被认为是犯罪。只是,因为强奸罪在中国只限于被害对象是妇女和女童,因此对男性的性侵只能定义为猥亵。

  警方通报“男子遭纪检官员猥亵后身亡”:嫌犯被刑拘

  近日,不少媒体报道武邑纪检官员伙同他人杀害武邑高某,引起广泛关注。小编从办案人员处获悉,案件的事实是这样的:5月9日23时许,景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景县某酒店有人坠亡。接警后,警方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

  经现场勘验、视频调阅、审理查证等工作查明,死者高某(男,21岁,武邑县人,某工厂职工)于案发当日因事请托孟某(男,54岁,武邑县纪委正科级检查员)出面说情协调。5月9日晚饭后,孟某与高某一同入住案发酒店15楼客房。当晚,孟某以为高某办事相要挟,对其进行了强制猥亵。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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