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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5日20:56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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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政知道  

  原标题:死去的副省长有237.7万没被没收,为什么?

  任润厚的身后事终于了结。

  7月25日,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案一审宣判,没收违法所得超1295万。只是早在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就因病死亡。

  政知君在一个月前关注过这个案子。那是6月21日,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开庭,可戳“副省长”复习。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发现,开庭时的金额、法院判决金额和最终没收金额这三个数字并不相同。相比法院判决,任润厚最终被没收的金额少了237.7万。这是为什么呢?

  没收人民币超1295万

  25日,扬州市中院就扬州市检察院没收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

  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至2013年,任润厚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以及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索要财物、要求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23.505549万;

  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16738万;

  任润厚及其亲属对其名下财产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部分外币、物品不能说明来源。

  走的是特别程序

  这个案子,用的,是特别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个特别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曾介绍,“特别程序”是在不定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遗留下来的财产依法没收。纪委可以把违纪所得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和举证,最后通过法院来判决。

  按照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任润厚不是孤例。

  从前不久在贵州举行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了解到,今年1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对6起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案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其中,就包括任润厚。

  开庭与宣判的变化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比较发现,法院宣判的内容,与一个多月前披露的扬州市检察院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不一样。

  其一,犯事儿时间跨度有变。

  在检察院的申请书中,任润厚犯事儿的时间是从2001年至2011年,而在法院判决书中,跨度从2001年延伸到了2013年。也就是从2011年1月始,任润厚商而优则仕,成为山西副省长,一直到2014年8月被调查。

  其二,涉嫌犯罪的金额有变。

  虽然检察院的申请书和法院的宣判中,都显示任润厚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但涉嫌犯罪的人民币金额有差别。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法院判决

涉嫌受贿

198.505549万

223.505549万

涉嫌贪污

69.16738万

44.16738万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209.900337万及部分外币、物品

1265.562708万元、部分外币、物品

  
法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已被扣押、冻结在案的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部分外币包括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依法应当没收。

  另外,法院还提到,任润厚还有其余违法所得,大约237.7万,都已经被他用于消费支出,没有扣押、冻结在案。

  被花掉的237.7万,怎么办?

  任润厚花掉的237.7万违法所得怎么办?还要不要追缴?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文华教授告诉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对于这部分钱要怎么处理,刑诉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讲,似乎只要是违法所得,都应当予以没收。

  然而,不同于刑法上对罚金制度的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违法所得的没收特别程序,刑诉法只是规定法院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但并没有像罚金制度那样,规定随时追缴。

  王文华说,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毕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在未定罪前提下的一个特殊程序,同时考虑到法院裁决的稳定性、安定性因素,”王文华说,“如果法院已经下了裁定且生效,那么将来再发现涉案人员另有财产,也很难再启动特别没收程序进行追缴。”

  通俗来讲,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已经死亡的任润厚,即使未来发现其还有财产,也不宜再一次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其在生前消费支出的违法所得237.7万进行没收。

  “除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现,或者发现是其他的犯罪所得,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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