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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5日21:58 新浪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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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去世三年,“特别程序”追回这位山西原副省长千万违法所得

  7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去世近3年后,其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在扬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裁定没收任润厚违法所得1295余万元、港币42万余元、美金104万余元、欧元21万余元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外逃或死亡的落马官员,往往掌控着巨额的违法所得。依据2012年刑诉法新增的特别程序规定,贪污贿赂、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学专家接受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采访时表示,此规定顺应了当前反腐败形势的需要。

▲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      资料图▲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      资料图

  前副省长去世近3年 被判没收千万所得

  根据《人民日报》消息,2017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以及向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单位索要财物、要求报销个人费用,共计人民币223.505549万元;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44.16738万元;任润厚及其亲属对其名下财产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部分外币、物品不能说明来源。其中,任润厚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1265.562708万元及部分外币、物品等违法所得已扣押、冻结在案;任润厚其余违法所得均已被其用于消费支出,未扣押、冻结在案。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任润厚已被扣押、冻结在案的实施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265.562708万元、部分外币包括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依法应当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      资料图▲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      资料图

  外逃贪官转出千万赃款被申请没收

  根据重案组梳理公开报道,最早被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官员,是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公开资料显示,李华波与当地信用社主任勾结,连续多年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资金9400万元。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往新加坡。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机关向法院依法申请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

  2014年8月,案件在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在不到一年后的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2017年1月2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华波犯罪所得赃款,除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部分外,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重案解读             

  贪官外逃或死亡 “特别程序”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刑事诉讼法》28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此外《刑诉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著名刑事辩护专家许兰亭律师表示,上述规定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有关没收违法所得的一项特别程序,新增该程序目的是为了适应反腐败的需要,因为不少官员,在贪污受贿之后,外逃或者死亡,但这些官员往往掌握着巨额钱财。

  按照这条特别程序的规定,不管官员外逃还是死亡,只要能证明这些钱是违法所得,就可以予以没收。任润厚案便属于此类情况,虽然人已经死亡,但能够认定其所得属于违法所得财产,于是启动了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对于外逃转移赃款的情况,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教授认为,国内一旦发现犯罪分子把犯罪所得已经转移到国外,首先要运用该程序尽快作出强制追缴没收的司法裁判,然后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向资产所在国去请求及时冻结,这样便可追回赃款。同时,一旦被转移的违法所得被冻结,犯罪分子可能觉得前途无望,有可能促使其回国自首。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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