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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23日08:14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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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男性在法律漏洞下“裸奔”,也是对女性的的变相歧视。

  近日,东北一位22岁的小伙在驾校学车时竟然遭到男教练的性侵,导致他下体充血、淤血肿胀,生殖器也被咬伤…

  之后,小伙勇敢地在网上曝光了这件事,警方则在调查后对这名教练做出了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驾校也开除了他。

  不过,在耿直哥看来,此案却再次暴露出我国法律中的一个急需填补的巨大漏洞!

图为受害小伙的爆料微博图为受害小伙的爆料微博

  这个漏洞就是:目前我国在惩罚性侵害方面的法律,仍然缺乏对于男性的保护,导致男性在遭到暴力性侵害时无法维权。

  比如,我国的强奸罪就认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换言之,如果被强奸的是男性,那么就很难按照我国目前的强奸罪去惩罚施暴者,因为男性并不是我国“强奸罪”规定的侵害对象…他们只能想办法通过“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去艰难维权。

  不仅如此,在保护幼童方面,我国法律也存在这样的性别漏洞。

  例如我国刑法中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大家从这个罪名中就可以看到,这个罪针对的仅仅是那些引诱未满14岁的女孩卖淫的犯罪行为,可男童若成为这种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就无法通过这个法律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而除了性侵害,在其他对于侵害方面,我国的法律也存在类似的性别漏洞。

  “拐卖妇女儿童罪”就规定了能被这项罪名惩罚的只能是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分子,但如果被拐卖的是男性,法律就是一片空白了。

  不过,好在我国目前也在逐渐堵上这些法律漏洞。比如在201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将我国的“猥亵罪”的被犯罪对象从原本的“妇女”改为了“他人”。

  这一修改也很快令遭到猥亵侵害的男性受害者有了维权的依据。去年7月,苏州市就判决了全国首个“男男猥亵案”:当地一名保安队长以喝酒聊天为由,把多名年轻的保安队员灌醉后强制猥亵,最终被当地法院判处了2年9个月的刑期。

  但遗憾的是,今天被曝光的这起驾校男教练猥亵学员小伙的案件,因为案情本身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最终只能由警方按照治安处罚法拘留10日。但如果当时小伙选择反抗,而教练仍然采取暴力行为继续作案,那么这就构成了犯罪,可以被公诉判刑了。

  当然,仅仅“猥亵罪”的“去性别化”还远远不够,正如耿直哥前面所说,男性在面对强奸这种暴力性侵害以及拐卖等其他侵害时,仍然处于难以有效维权的局面。这也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尽快填补这些法律漏洞,保护男性的权益。

  实际上,这样的呼声过去这几年很多媒体和法律专家都在发出。而在境外,除了很多发达国家早已把相关罪名“去性别化”,我国的澳门和香港地区也都没有限定性暴力犯罪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性别。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上这种对于男性的“性别漏洞”,其实也是对女性的一种变相歧视。

  《人民法院报》今年7月刊登的一篇由法律人士刘仁文和高钰撰写的文章就指出,这种性别漏洞其实潜藏着一种观念,即“将女性置于附属于男性的从属地位”,进而才将女性视为保护的对象,而不是独立自主的、和男性拥有平等地位的权利主体。

  因此,他们认为刑法对女性“过度保护”背后所隐含的是“物化”女性而不是为女性赋权的思想,因此是一种变相的歧视。 

  所以,耿直哥今天再次呼吁我国立法机关尽早堵漏,从而更好地保护男性的法律权益,并破除这一性别漏洞对于女性的变相歧视。

  来源:环球时报公号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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