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承德现“亿元贪官”:原副市长李刚被判无期,受贿超1.2亿
1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河北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院近日二审裁定,准许河北承德原副市长李刚撤回上诉。此前,2017年5月9日,石家庄中院一审以李刚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了解到,李刚受贿金额巨大,有1.2亿之多。河北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李刚原系河北省承德市政府副市长,曾任三河市政府市长、三河市委书记、香河县委书记、廊坊市政府副市长等职。
河北承德原常务副市长李刚被判无期
今日,大白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该网站今日公布了“(2017)冀刑终275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李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原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曾任三河市人民政府市长、三河市委书记、香河县委书记、廊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裁定书显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刚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6)冀0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李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差额部分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亿二千五百二十八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五角九分依法上缴国库,其余李刚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撤回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早在前年4月其就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1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河北省承德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刚(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了解,2014年7月2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发布消息称,河北省承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河北省承德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刚(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公开资料显示:李刚,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是河北省霸州市人,1984年12月入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9年9月至1981年8月,李刚在廊坊师范学校学习。
1981年8月,李刚开始担任霸县文教局少先队总辅导员。此后,曾任霸县县委宣传部干事、霸县团县委副书记、霸县团县委书记等职。1990年4月,其开始担任霸州市老堤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2年12月,李刚任霸州市东段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后任霸州市东段乡党委书记,霸州市岔河集乡党委书记(其间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在农业部企业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1998年2月,李刚升任永清县副县长。此后,又曾历任永清县委常委、副县长,永清县委副书记,廊坊市安次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三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三河市委书记,香河县委书记,廊坊市副市长、香河县委书记等职。
2013年7月,李刚转任中共承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2014年7月21日,其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4月23日,其被逮捕。今年5月,其被判处无期徒刑。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央纪委、河北省纪委官网等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