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现行法律能否惩治“虐童”之恶?本市研究制定托幼机构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
“虐待儿童行为对儿童伤害极大……建议建立从业禁止制度,扼杀其再犯的可能。”“学龄前教育属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政府不能缺位……建议从国家层面立法予以保障。”前天下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虐待儿童的预防与惩治”专题研讨会进行。
扎针、殴打甚至猥亵,近来,全国各地虐待儿童事件屡见报端,令社会震惊与愤慨的同时,也再度将儿童保护问题拉入社会公众的视野。
针对虐童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能否惩治“虐童”之恶?有无必要增设单独的“虐待儿童罪”?从社会角度,我们还能为防治虐待儿童做点什么?与会专家就此展开深入探讨,认为“虐待儿童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记者同时从会上获悉,本市相关部门正联合研究制定相关托幼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
建议增设单独的“虐待儿童罪”
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我国应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有别于“虐待罪”从而加重处罚。会上,就是否需要增设“虐待儿童罪”以惩治“虐童”之恶,与会专家观点不一。
“我国现有的禁止虐待、性侵儿童的法律法规,都由于欠缺实际可操作的措施而难以有效遏制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金泽刚认为,现有的罪名设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好地承担起预防、处罚、治理虐待儿童行为的重任,针对虐待儿童行为,对刑法罪名和法条表述的修改也属必然。因此,金泽刚建议刑法修改可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增加虐待儿童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将该罪量刑从最高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措施方面可以附加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如果用成年人的标准去评价虐童行为,那么,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介绍说,目前中国的刑法中没有单独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没有特殊的保护机制,去保护这些没有自我表达和救济能力的孩子,那么他们的安全堪忧。”
2015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予以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根据统计,截至目前,2年多来全国仅有约11个判例。”姚建龙介绍,其中8起是虐待被看护人员罪,2起虐待被监护人罪,1起是虐待被看护、监护人员罪。
“是不是说我们的虐待儿童行为就真的只有这么一点点?现有罪名对于虐待儿童的惩治与防范真正能起到多大作用,是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研究的。”姚建龙认为,在我国,立法有关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过分强调定量,即强调以“情节恶劣”等严重后果为前提,这显然已经无法适应防治儿童虐待的需要。我国立法有关儿童虐待行为的规定,也并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特点。“对于虐待儿童行为,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机制上,都应该有单独的评价体系。”姚建龙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立法,建立防治儿童虐待的综合机制。同时,应当将虐待儿童行为规定为法律的高压线。遵循虐待儿童的特殊性,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降低虐待儿童行为的入刑门槛,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
也有专家对此持不同观点。闵行区法院副院长朱妙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托幼机构的老师等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被纳入适用对象。“从法律上来说,刑事、民事都有了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对已经比较完备。关键还在于如何将法律落到实处。”朱妙说,比如有了法律规定后,如何与行政规范有效衔接起来,相关的配套监管措施如何完善等。“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单单靠法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朱妙说。
建议建立从业禁止制度 设“黑名单”查询系统
“虐待儿童行为对儿童的伤害极大,尤其是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存在潜在的危害和风险。”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吴燕表示,实践中虐待儿童行为包括身体虐待、对儿童的忽视、精神虐待、性虐待等五种形式。
目前,刑法中对虐待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法律上并不是非常明确,以虐待被看护人的罪名为例,要依据虐待次数、人数、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于教师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检察机关建议从严量刑。
吴燕建议,对教师等特殊身份,利用职业便利实施虐待儿童犯罪的人,应建立从业禁止制度,扼杀其再次犯罪的可能。“其实,在这方面,上海已经有了探索。今年年初,闵行宣判全国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吴燕表示,对于虐待儿童的,建议参照此做法,将有虐待儿童犯罪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其禁止从业。
此外,针对虐待儿童等犯罪行为隐蔽性特点,吴燕还建议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具有报告义务的主体、责任等,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儿童庇护中心等。
“从业禁止令的适用中,可以参考行贿查询系统,建立相关的从业禁止信息查询系统,防止有虐待儿童记录的人员再次进入相关行业。”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樊荣庆说。樊荣庆认为,虐待儿童的防治,应从综合、行政和司法的干预、防治三方面着手。综合干预和防治方面,应深入开展普法,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理念,营造保护儿童的良好环境。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保护儿童的专业化队伍,“类似专业社工,可以进校园。”行政干预和防治方面,建议明确专门机构管理,进一步完善托幼机构、幼儿园等教师、园长的准入机制,在现有基础上要细化内容、统一标准。此外,还建议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主管单位的责任予以明确、细化等。
樊荣庆还建议,司法干预和防治上,要进一步明确对虐待儿童犯罪的立案标准和入罪门槛。“比如情节恶劣究竟怎么界定,是否能有一个具体的列举。同时,量刑标准也要统一,否则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樊荣庆同时建议,建立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合一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针对主管部门单位不作为或违法等情况,可提起公益诉讼或督促支持起诉,强化对虐待儿童的犯罪行为打击、惩治力度。
教师惩戒权应有法律边界、合法程序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并不稀奇。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教师惩戒学生成了微妙的问题。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或让教育惩戒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
“虐童、体罚与教育惩戒是三个不同的行为。”与会专家朱坚说。在我国,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都明文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但应将教育惩戒与体罚、虐待等行为区分开来,保障适度的教育惩戒权。”朱坚在发言中称,目前,包括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内的很多国家法律均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对惩戒的条件、方式、工具、次数、男女生差异、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避免教师滥用惩戒。
“我们要给教育惩戒权留有法律的空间和边界。”姚建龙表示,但赋予教师惩戒权绝不能等同于允许体罚,更不能等同于允许针对学生的暴力。教师惩戒涉及对学生权利的限制,需要在国家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尤其是要明确惩戒的边界。“厘清了边界,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惩治虐童行为。”与此同时,姚建龙认为,家长在指责教师虐待儿童的同时,也应该反思自己,共同为儿童创造无暴力的环境。
学龄前教育属公共服务范畴 政府不能缺位
“学龄前教育与看护,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政府不能缺位,应将其纳入公共服务及儿童福利体系范围。”姚建龙表示,通过对学前教育进行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明确政府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托幼机构及幼儿园虐待儿童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幼儿安全健康。姚建龙同时建议,应系统性地对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完善。
令人欣慰的是,呼吁多年的学前教育立法已加快步伐。日前,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教育部将积极推进学前教育立法,目前正进行学前教育立法调研,为学前教育依法办园、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多名与会专家还建议,要完善家校联系机制,让家委会发挥应有作用。同时,加强幼儿园法治宣传,通过法治巡讲、家长课堂等方式,一方面让家长增强儿童防护意识,另一方面也对学校和相关托幼机构老师进行法治教育引导,以此强化相关人员的守法意识,警示其不要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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