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和纪委有什么不一样?三个案例告诉你为啥要设监察委
12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自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消息以来,监察委员会就成了社会热议的焦点话题。下面,分享3个案例,看完您就明白为啥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了。
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 案例一: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巴彦淖尔市委书记何永林、乌兰察布市委书记王学丰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一日两名市委书记被立案侦查,在当地引起震动。
有人或许要问,为什么这两名市委书记是被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而非首先接受纪委的调查?原因并不复杂。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检察院中的反贪机关其职权主要就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因此检察机关获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后,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并不必须经过纪检监察机关。
党的十八大之前,各级纪委的职能长期定位于办大案要案。以中央纪委对中管干部开除党籍的通报为例,其主要是以违法事实为主,如贪污、受贿、行贿等触犯刑律的内容,这和之后的司法机关侦查工作很容易造成重叠。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出台后,各级纪委通报的内容聚焦违纪而非违法事实,执纪审查时间也明显缩短,一定程度上厘清了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但在对贪腐分子的立案调查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但目前却自侦自查、自捕自诉,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一位纪检干部介绍,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纪委干部在纪律审查阶段对一些贪腐分子进行组织调查后,掌握了大量的违法证据,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当事人却突然翻案、矢口否认,检察机关又重新侦查一遍,既浪费人力物力,又降低了反腐机构的权威性。
正因如此,《决定》指出,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中央决定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旨在整合现有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厘清各自职责,避免职能交叉重叠、定位不清等现象的发生。
创新组织和制度, 理顺现行反腐败体制不协调之处 案例二:陕西省扶风县林业站原副站长李新奇因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被羁押,2014年8月被法院以无业人员身份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由于李新奇隐瞒真实身份,司法机关也未能告知县林业站,导致其服刑期间仍违规领取工资78826元。
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这样的党员肯定应该开除党籍。实际上,目前因违法犯罪入刑而却未被开除党籍的党员,现实中并非孤例。这些人中,不少是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判决入狱,既没有事先经过纪检机关调查,事后有关部门也未及时将党员违法情况与纪检机关沟通,导致“带着党籍蹲监狱”的不正常现象。
因此,《方案》提出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就是要通过创新,对目前反腐败体制机制中一些不协调的地方进行改革。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如果一名党员被反映存在违纪问题线索,首先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根据违纪情节对其作出相应党政纪处分;如涉嫌违法犯罪,将其违法证据移交司法机关,由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实施法律监督;如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直接逮捕的,在提起公诉前,司法机关应先告知纪检机关,待纪检机关对其作出相应党纪处分后再对其判刑。
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 案例三:2016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确定辽宁省45名人大代表因涉嫌贿选,当选无效。其中,有多人为民营企业家和非中共党员。
辽宁贿选案清楚地表明,除了党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外,包括私营企业家在内的与公权力发生关系的任何人都应受到有效监督。10月28日举行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被外媒问及未来中国的反腐计划中是否将私营部门的腐败也纳入其中时答道:“随着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党内监督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同时,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也要对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实行全覆盖。”
《方案》提出:“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这里的“公职人员”的外延大于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等,如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等,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虽不都是公务员,在老百姓眼里一样都是“政府的人”,都手握公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一样有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因此必须纳入监督范围。
另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是,谁来监督监察委员会?《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另一方面,王岐山12月5日至6日在江苏镇江调研时指出,明年将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再联系今年刚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即将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有多大的权,势必要担多大的责,通过内外监督相结合,确保“有权不可任性”。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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