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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化隆成非法枪支集散地 治理枪患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9:54 法制日报
青海化隆成非法枪支集散地治理枪患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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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萍

  提要

  近几年来,在西北五省区、北京、四川、广东等1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发生贩卖青海化隆自制枪支的案件和用化隆流出的自制枪支(被称作“化隆造”)作为作案工具的杀人
、袭警等重特大恶性案件。非法制贩枪支犯罪活动,不仅成为影响青海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同时也逐步影响到了全国部分地区社会治安。

  青海省决定,从6月10日起至年底,在全省开展一场全警参与代号为“利剑行动”的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利剑直指“化隆造”

  2005年4月28日,在全国“两抢一盗”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就青海治理“枪患”问题作了重要指示。

  2005年5月18日,公安部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犯罪工作会议,部署开展部分省市打击制贩枪支犯罪专项行动,形成以青海为整治重点,全国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制贩枪支犯罪的局面。

  2005年6月10日,全省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工作会议在西宁宾馆多功能会议厅举行。会议决定,从6月10日起至年底,在全省开展一场全警参与代号为“利剑行动”的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2005年6月1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有此类犯罪行为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设专项奖励鼓励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举报,“利剑行动”全面展开。

  非法制贩酿恶果

  青海省的东南部,有一个地域面积2740平方公里,总人口24万名不见经传的小县,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日益被人们所熟知。这就是以制贩枪支而“闻名”的化隆回族自治县。

  青海的“枪患”历史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1991年化隆县公安局侦破第一起制造、贩卖枪支案件开始,至今已15年了。这期间,化隆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从过去以家庭成员“作坊式”的分工制作,本省贩卖发展到与省外犯罪分子,甚至与境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的犯罪趋势。从近两年侦破的一些刑事案件来看,化隆县的制贩枪支问题已成为危及青海乃至全国部分地区社会治安的因素之一。

  从青海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杨巴托介绍的一些案件中,这种危害就可见一斑。

  案例一:2005年1月20日至1月24日,成都警方一举抓获9名贩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收缴枪支39支、子弹579发。根据四川警方提供的线索,青海警方于2005年3月27日16时在青海省尖扎县某商店将涉案的化隆籍在逃犯罪嫌疑人马哈克毛抓获。

  案例二:2005年1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发生一起持枪入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持从化隆购买的仿“六四”式手枪打死3人,抢走现金1000余元后逃走。

  案例三:2005年3月17日,北京市刑警总队获取有人利用网上聊天贩卖枪支的线索后,于4月18日23时先后将1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收缴仿“五四”式、仿“六四”式手枪24支,子弹446发。经查证,此批枪均出自化隆县德恒隆乡。

  案例四:“2003·9·21”、“2004·8·30”、“2004·12·21”特大持枪杀人抢劫虫草店系列案,这是发生在青海省会西宁市的恶性系列案件,案犯作案时使用的均为化隆造仿“六四”式自制手枪,受害人多达8名,涉案金额60余万元。

  这些案例只是记者采访中采撷的几个片断,从中反映出了化隆县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制贩枪支给青海及全国社会治安形成的严重危害。

  自从90年代青海化隆地区出现制贩枪支犯罪活动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海东地委、行署和化隆县委、县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青海警方更是不遗余力,始终保持了“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虽然青海方面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的行动从未间断,但是由于受暴利驱使等原因,化隆县制贩枪支犯罪活动反而出现了蔓延升级的势头。一些隐藏较深的漏网犯罪分子不仅继续非法制贩枪支,有的还逃到省内其它地区,开辟新窝点,致使制贩枪支犯罪蔓延扩散。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制贩枪支犯罪分子与省外贩枪团伙包括原军工企业内部不法分子相勾结,从外地购进原材料、半成品以及造枪工具和技术资料,使自制枪支仿真度和精密度越来越高,杀伤力越来越大,非法制贩的枪支数量越来越多,贩卖流散的地区也越来越广。

  屡打不绝缘由多

  化隆县是青海省的国家贫困县,“山大沟深,靠天吃饭,交通不便,教育文化落后,基础设施滞后,县穷民不富”是化隆县的基本县情。

  全县枪患严重的德恒隆、沙连堡、群科3个乡的19个重点村庄,人均不到四分地,年人均收入不到千元,由于山大沟深,交通不便,恶劣的自然环境使这里的人们过着远离现代文明、捉襟见肘的日子。

  采访中,记者深刻体会到,化隆县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的原因很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地方经济的落后,致使制贩枪支犯罪分子唯利是图,以身试法。

  听化隆县公安局政委马晨明介绍,在当地的制枪窝点,一支“化隆造”的制造成本不过100元,其销售价格随着供求关系、生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距离远近相应发生变化,如制造的犯罪嫌疑人就地给第一道贩子的价格一般不超过几百元,而第一道贩子到西宁等地的价格要达1000至1500元左右,再销售到外地,一支枪的售价则高达8000至10000元。由于制贩枪支成本低、利润高,诱使少数农民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是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亲缘性。

  无论是制枪团伙还是贩枪团伙,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是以父子、叔侄、兄弟、甥舅等血缘和姐夫妻弟等姻亲关系为纽带组成的比较严密的犯罪团伙。这种极具隐蔽性的家族式制贩模式给打击工作造成了难度。

  三是法律缺失。

  按照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在侦查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十几支甚至二十几支枪支弹药,有明显的买卖枪支牟取暴利的愿望,并且本人也做了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有罪供述,但仅仅由于条件限制,找不到其他证据,在审判阶段,统统以非法持有罪量刑,使本来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量刑、可能被判重刑的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形不成对此类犯罪的震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5·16”司法解释中,30个(件)枪支零配件作为一支枪量刑,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作为枪支主要部件的枪管也被等同于铆钉、螺丝、弹簧等小部件折抵成枪支来定罪量刑,给堵住枪支主要配件流通渠道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在审理制贩枪支案件中,审判机关对于刑法附加刑的没收财产这一条款使用得不够充分,很多犯罪嫌疑人用制贩枪支的非法所得在村子里富甲一方,即使被抓,也抱着“苦了我一个,服了几年刑,幸福一家人,起码不受穷”的想法,由于对普通百姓无法参照公务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清算其收入,没收其非法所得,从而导致了嫌疑人所在村镇更多人的模仿。

  四是警力不足。

  为了加强打击力度,化隆县公安局2001年4月成立了缉枪大队,专司打击制贩枪支犯罪职能。2003年11月,在青海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化隆县群科镇又成立了海东公安局群科分局,尽管如此,目前全局民警人数仍只有75名,民警与全县总人口比例仅为万分之三点一,面对每年二百多起刑事案件和几百起治安案件,全局民警常年超负荷工作。警力配置上完全处于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疲于奔命的局面。另外,装备落后、经费不足也是一大制约因素。

  五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到目前为止,化隆县所有已侦破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没有一起是由群众举报破获的。

  堵源截流是根本

  青海省各级公安机关本着“枪患”必除的决心,积极投入到专项行动中,连续破获了一批重特大制贩枪支案件,并且在查缴枪源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4月份,青海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海东地区公安局和化隆县公安局群科分局相继侦破的吴天才(宁夏籍)制贩枪支及零配件案件和李博海(河南籍)制贩枪管案件,使省、部领导一直关心的、也是困扰公安机关的枪管来源问题有了重大突破,这为青海全面治理非法制贩自制手枪奠定了基础。

  “利剑行动”开始以来,根据省厅的战略部署,各级公安机关以标本兼治、堵源截流的总方针出发,推行“立足当地掏窝子,延伸监控管刑嫌,强化基础控线索,综合治理除枪患”的工作方法,把工作重点从单纯式打击转移到捣毁窝点,查清主要枪支零部件和子弹来源,堵塞枪支销售渠道上,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为实现青海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提出的年内将青海的非法制贩枪支问题基本治理、基本解决的工作目标,目前,这场全力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攻坚战正在高原大地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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