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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界限在哪里(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6: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评论: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界限在哪里(附图)

马忆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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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界限在哪里(附图)

于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评论: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界限在哪里(附图)

张立新 北京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


评论: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界限在哪里(附图)

杨矿生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新闻背景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将于9月在北京举行,家庭法是参加大会的中外法律专家所要讨论的22个专题之一。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正日益受到社会和立法者的重视,但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问题。由于在传统观念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惩罚往往被当做是天经地义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往往被忽视了。有学者提议,法律应加强对
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保护。(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法律门诊第25期

主持人:张安平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主任

  观点集束

  父母惩戒权的行使,不仅要适当,而且要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掌握惩戒的度必须把握以下四点:第一,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第二,对未成年子女施以言辞和精神压力时不能超过与其年龄相称的一般人所能够承受的程度;第三,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限制不能妨害其在最基本的必要范围内行使权利;第四,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做其力所不能的事情。

  与国外有着相对尊重子女权利的传统不同,我国不少人信奉“棍棒下面出孝子”,如果允许父母有权惩戒子女,那么这个惩戒的“度”就很难把握了,结果就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国不宜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惩戒权。

  父母惩戒子女不当,造成一定伤害的,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目前禁止家庭暴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

离婚问题上,对保护未成年子女意义不大。

  目前家庭暴力的门槛太高,是以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标准,忽略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导致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易被发现和受到制裁。

  在父母的监护权被剥夺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随监护权的转移而转移。不管是谁担任监护人,父母都必须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

  A 在法律日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今天,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界限是什么

  主持人: “父为子纲”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在这个观念的影响下,父母随意惩戒子女成为几千年来的惯例,但这一做法与今天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趋势相悖。在今天,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赋予的监护权,在监护权之下,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界限是什么?

  马忆南:在传统中国,“父为子纲”是父母在管教子女方面享有的一种片面的、不平等的权利。这是一种人身支配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生杀予夺的特权,子女惟有服从的义务。在这种权利支配下,子女已经沦为父母的私人财产,或者说是附属品。但是,到了近现代,这种权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演化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一种互动式的权利义务关系(大陆法称作亲权,英美法称作监护),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不仅是父母的义务,也是子女的义务。其中一个明显的标志,是惩戒权从父母的权利中渐渐退出,代之以日益平等的照顾权或看护权,这种权利只是“名义”上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义务,一种责任。虽然这种权利也不排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某些惩戒,但其行使必须适当,而且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于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肯定需要有管教的权利,这也是国外一些国家至今保留父母的惩戒权的理由。但是,与国外有着相对尊重子女权利的传统不同,我们的传统观念是“棍棒下面出孝子”,如果允许父母有权惩戒子女,那么这个惩戒的“度”就很难把握了,结果就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我国不宜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惩戒权。实际上,新旧婚姻法的变化也说明了这一点。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2001年修订的新婚姻法却规定父母只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把“管教”改为“教育”,就是为了避免产生误会,以为“管教”含有惩戒的意思。而教育,主要是指说服教育,不存在惩戒成分。

  杨矿生:对未成年子女予以监护,既是父母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监护的内容进行具体说明,但结合中国文化和国情来理解,现实生活中,无论承认与否,监护本身就包含有惩戒的内容,肯定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该限定在一个合理的适当的范围内,让未成年子女既感受到限制,又能够接受,不至于造成其身体和心理的伤害。掌握惩戒的度必须把握以下四点:第一,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第二,对未成年子女施以言辞和精神压力时不能超过与其年龄不相称的难以承受的程度;第三,对未成年子女权利的限制不能妨害其在必要范围内行使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休息权,学习权,生活权等;第四,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做其力所不能及的事情。

  B 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惩戒超出了法定界限,造成未成年人的身体或精神损害的,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主持人:在前面的讨论中,各位专家都同意,在尊重人权和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今天,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的目的仅限于“教育”,而且惩戒的手段必须是“适当的”。那么,在父母惩戒不当造成子女人身损害时,法律如何评价这一行为,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马忆南:家庭暴力,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婚姻法中仅有5个条文附带性的提到了家庭暴力,其规定也相对简单,目的主要是为了跟上国际上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趋势,表明中国法律也是禁止家庭暴力的,而不是把它当做一项现实的、可以具体操作的制度来设计的。

  张立新:确实如此。2001年最高法院为了弥补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家庭暴力的缺陷,缓解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困难,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司法解释。按照这一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尽管依据这一解释,父母惩戒子女不当,造成一定伤害的,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目前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体现在处理离婚问题上,对保护未成年子女意义不大。

  于晶: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之所以不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免受家庭暴力,原因有三个:一是家庭暴力的门槛太高,是以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标准的,忽略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导致一些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易被发现和受到制裁,如未成年人自己不会去控告父母的家庭暴力行为,使得现在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条款形同虚设;二是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如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没有法律责任的钳制,就不可能消除家庭暴力;三是宣传不力,现在的宣传多是关于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而没有涉及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家庭暴力,由此误导人们以为父母对子女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C 当父母的不当惩戒明显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时,可否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主持人:在父母经常惩戒未成年子女或有其他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时,法律是否可以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强制剥夺或暂时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如果可以的话,由谁提出这一主张?

  杨矿生: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该予以制止。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组织请求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措施只是临时性的,只能暂时遏制侵权行为进一步恶化,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问题,就得剥夺或暂时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把未成年人从父母的不当监护中解脱出来。当然,剥夺监护权,要有一个法律标准,这个标准怎么定,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否则,这对他又是一种新的伤害。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父母的不当惩戒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可以剥夺其监护权。

  马忆南:在父母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完全可以撤消父母的监护权,这是国外民法上的一个惯例。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张立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是指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因此,在父母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时,上述个人或单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D 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谁来监护未成年子女,由此产生的抚养费及监护费用由谁来承担

  主持人:作为第一位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谁来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的抚养义务是否因此转移给新的监护人?有关费用如何解决?

  马忆南:最好的监护人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才能由国家的专门机构来担任监护人。这就是说,在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首先要考虑由其他适格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在他们不能担任监护人时,才由诸如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机构担任监护人。但是,不管是谁担任监护人,都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都必须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父母的经济供养义务并不随监护权的转移而转移。在国外,监护权除了其中的抚养权外,其他权利都是可以被剥夺和转移的,如代理权、财产权等。

  杨矿生: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并不是一股脑儿的,其中父母对子女的经济责任不能被剥夺。父母不仅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监护费用,这部分费用在父母的收入中强制扣留,如父母无收入,监护费用则由国家支付。

  于晶:在由谁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问题上,国家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充分发挥民间的力量,如取消目前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让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获得家庭温暖。因为,只有家庭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

  E 目前我国法律在对父母监护权的规范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主持人:从刚才各位专家的探讨看,我国的监护权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那么,如何完善这一制度呢?

  于晶:首先需要把亲权从现在的监护制度中分离出来,对父母实施监护权的范围作个细分,明确其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并对监护权的行使、监督、中止、恢复等作出相应规定。

  张立新:法律除了细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利内容外,还必须明确规定父母的哪些不当监护行为构成侵权,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有效制裁父母的侵权行为。惟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促使父母去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

  马忆南:在监护权问题上,还要进一步完善监护机构,建立起包括监护人、监护监督人和家事法院的监护体系。现在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一个完整的监护体系。比如,我们没有监护监督人制度,没有人来督促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我们也没有专门的家事法庭,来审判监护纠纷和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这些制度上的漏洞,我们必须尽快弥补。

  网友观点

  夏思扬

  在父母经常体罚未成年子女或有其他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权”,当父母悔改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权”。

  我不赞成剥夺对子女有体罚行为的父母的监护权,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是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权利,既是天生的又是法定的权利,在我国以家庭为中心的亲情环境中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恰当,会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对构建

和谐社会没有好处。

  江海之子

  父母对子女的体罚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倘若把管教子女中的打、骂行为随意上升到“家庭暴力”的程度来对待,不利于父母对子女的管理和教育,会使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处于无所适从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对子女的管理可能就会放松和失控,这对于子女的成长也有害。

  徐正秀

  在监护权观念下,父母不应该拥有体罚未成年子女权力。因为法律设立监护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身心得到健康成长。“棍棒之下出孝子”已经为现代

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所否定,父母体罚未成年子女,只能说是一种无能的表现。因此社会对于父母也有个教育的问题,要让为人父母者懂得正确的教子方法。

  文稿统筹:曾宪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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