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贪官外逃共有四种去向 归案人员名单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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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3: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密切,腐败犯罪也呈现复杂化、组织化和国际化趋势。一些被贪欲激发的人,梦想着通过贪污等犯罪手段“快速”致富,然后在境外寻找一片逃离法律制裁的乐土。面对日益突出的贪官外逃现象,加强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9月6日,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就“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进行专
“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研讨会主要发言名单 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与国际合作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 全球化视野下的反腐败合作 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 反腐行动的国际化:联合国光彩夺目的公约,以及一些需要分享的观察 美国世界法学家协会通过法律实现和平中心副主席理查德·布兰姆教授 马克昌:中国反腐败的四项合作 为了使外逃贪官受到应有的制裁,中国非常重视刑事案件的国际合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中国在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司法协助。从1987年9月至2004年12月,中国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41个国家签订了44个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这些协定或条约,主要是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正是根据这些协定或条约,中国将逃往外国的贪官押解回国,赃款也得以归还。 (二)引渡。为了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从1994年3月起,先后同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截止到2004年10月,中国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21个。 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以来,部分逃离中国的涉嫌腐败犯罪的嫌疑人,被依据条约从外国引渡回国。 (三)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至今为止,中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报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到2005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 (四)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10日中国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的诸多规定和国际合作机制,对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索维东:以司法合作推动国际反腐 索维东是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他对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思考较多,他认为,只有树立国际合作理念,才能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更好地开展。 他认为,首先要以司法合作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一是加强交流与磋商,统一对何为腐败的认识,为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一个基本标准。二是强化措施,增强司法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三是强化预防腐败措施。 其次,注意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因各国法律的不同,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容易引发分歧,那么就需要在各方可接受的底线基础上寻求法治化解决手段。如在民事救济、损害赔偿、诚信评价等方面应当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扫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障碍。这往往涉及到非刑事手段的法治化问题,各国反腐败规则的趋同化,将利于规范反腐败规则,落实反腐败的法律规定,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有力打击腐败犯罪。 第三,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还要加强反腐败文化交流,构建共通的反腐败话语平台。这既包括反腐败经验的共享、反腐败对策措施的研究,也包括反腐败情报资料的通报与传递、反腐败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交流、反腐败刑事调查与检控的办理与协力等诸多方面,既可是官方的交流,也可是民间的交流,以进一步增进了解,求同存异,扩大合作,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深入发展。 王建明:不能让外逃贪官逍遥法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告诉记者,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在打击和预防腐败犯罪、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第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腐败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腐败犯罪的滋生蔓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以来的五年间,中国检察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查处了包括多名省部级高级干部在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20余万人,严厉打击了腐败犯罪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廉政建设,保障了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第二,加强探索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活动的途径和措施,取得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新成效。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同国际社会的交往活动大量增多,也使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腐败犯罪国际化及跨国腐败犯罪活动严峻化等现象。为此,中国政府积极探索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国际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中国政府会同一些国家制定了有关国际合作条约,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有章可循、规范合作和增强实效作出了积极努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政府打击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的能力。 “绝不能让外逃贪官逍遥法外。”王建明如是说。 构成国际化 手段全球化 资金流失严重 影响带有全球性 全球化背景下的腐败新特征 李雪慧 第一,腐败犯罪的构成呈现国际化趋势。 从腐败主体来看,不仅有某一国的公职人员、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企业主,还有其他国家的公职人员、跨国公司职员,甚至有国际组织的从业人员。 从腐败犯罪的客体看,不仅侵犯了国家和公共管理职能、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公共职务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犯罪的客体愈加复杂,有时同时侵犯几个国家的管理秩序和公共权力的廉洁性,甚至侵犯了国际社会的管理秩序。 第二,腐败犯罪手段带有明显的全球化特征。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和市场经济体制前所未有的扩张,全球化的规模日益扩大,速度空前加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把开拓全球市场视为自己发展战略的必然,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用各种腐败手段。 从腐败犯罪的手段看,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跨国公司一般不直接使用金钱来进行贿赂,而是采取更隐蔽、带有全球化时代特点的行贿手段:一种常见的方式是为手握重权的官员子女出国深造提供条件;另一种是“腐败期权”;还有一种是由跨国公司与官员亲属开的公司做生意,双方表面上是正常的生意往来,账面上也正常,但钱财却源源不断地流入贪官的腰包;目前,还存在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就是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 第三,腐败分子远逃海外躲避惩罚,腐败资金流失严重。 便捷的交通网、通畅的信息网和全球一体的金融体系,为腐败分子寻找逃避惩罚的天堂,以及洗钱和抽逃资金提供了十分方便的渠道。据世界银行初步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2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 第四,腐败的后果和影响带有全球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腐败产生的后果极其严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3年12月9日致信在墨西哥召开的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时,曾对腐败给当今世界造成的危害作过一个结论,他指出:腐败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削弱民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给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带来更大的苦难。 贪官外逃轨迹 制造种种“合理”名目,将妻儿弄出国 “暗度陈仓”,将巨额不法资产转移出境 贪官暂留国内掩人耳目,静观时变 一有风吹草动,贪官迅即抽身外逃,溜之大吉 贪官外逃的四种去向 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腐败分子,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 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弄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的贪官,索性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暂时作为跳板,伺机过渡。 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腐败分子会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他们在外逃路上被缉捕归案 归案的部分外逃贪官: 汪峰,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417万元人民币、1321万元港币,于2000年1月从新西兰被押解回国。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受贿2000余万元,有2600余万元巨额资产来源不明,2002年4月1日从斐济被押解回国,2004年5月被一审判处死刑。 黄清洲,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于2003年10月15日从泰国被押解回国。 余振东,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公款4.82亿美元,案发后,余振东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2004年4月16日,余从美国被押解回国。 杨万忠,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公款潜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其缉捕归案,5月18日被押解回国。 朱小功,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涉嫌贪污巨额公款,滞留境外不归。2004年8月,朱被成功缉获。 陈满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涉嫌挪用巨额公款潜逃泰国长达5年。2002年12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将陈满雄夫妇从泰国引渡回国。(刘梅整理) 名词解释 司法协助:指两国在办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时相互给予协助。 引渡:指一国根据他国请求,将逃至本国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者交给请求国的行为。 国际刑警组织:即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简称,起源于1914年摩纳哥国际刑事警察会议,成立于1923年3月,现在总部设在法国里昂,会员国有180多个,中国于1984年加入该组织。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后,即组建该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设在公安部内。 协助成员国侦查犯罪,通缉逃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通常以“国际通报”的形式进行。国际通报中最著名的是俗称“红色通缉令”的红色通报。它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