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也应保护男士免受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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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4:15 国际在线 | |||||||||
作者:杨涛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283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共9件。人大代表罗益锋认为,近年来性骚扰愈演愈烈。他为此拟订了《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但在提交之时,他接受其他代表建议,改名为《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然而,在去年6月,罗益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上说,“我当时在小组座谈会上
罗益锋代表提出应当《妇女权益保障法》后面加上一条“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引起哄堂大笑,这不意外,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在这里面加上对妇女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妥当。但这哄堂大笑的背后,恐怕还有更深远的一种意味,就是男士相对于妇女来说,是社会的强者,不容易受到妇女的性骚扰,而且在现实中妇女对男士进行性骚扰的现象比较少见,因此,提出“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的立法要求当然值得一笑。 是的,立法一般关注的是社会中的普遍现象,不关注社会中的特例,法律规范需要的是能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个别特例。不过,法律不关注特例并不等于说就不关注少数人的利益。少数人,哪怕他们在人群中占很小的份量,但只要他们是我们的一分子,他们的权益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会造成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比如说“强奸罪”,现实中通常是男士强奸妇女,极少有妇女强奸男士的现象,因此,刑法规定只有男士强奸妇女才能定强奸罪。然而,事实还是嘲笑了法律,在云南就发生岳母多次强奸女婿的案件,而在广东省也发生了富婆诱奸未成年少男的案件,这些案件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处理。相信这些案件不会是特例,尽管现实中比较少见,但这类案件绝对有可能再发生,但这样一些人的合法权益却因为法律的不完善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对他们来说显然十分不公平。 从少数人的利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提出“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这样的立法建议也就没有什么可笑的。一项网上调查表明,尽管有67.5%的人认为男士遭遇性骚扰的现象比较少见,但也有30.5%的人认为男士遭遇性骚扰的现象不少,甚至有2%的人认为男士遭遇性骚扰的现象很多。这就说明,男士受到性骚扰的现象虽然比较少见,但仍然时有发生。事实上,这种调查结果也是有其现实基础的,正如男士会被强奸一样,在现实中相对妇女地位更为弱势的男士并不在少数,许多男士在相对某一妇女是强弱相对于某一妇女又是弱势,因此男士遭遇性骚扰的现象就会发生,他们的性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犯,因而也应该受到保护,法律不能对其坐视不管。 不过,提出男士免受性骚扰的立法建议,不应当出现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样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而应当在相关的民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其次,立法建议也不应当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这样的条款出现,因为在我看来,男士不仅会受到妇女的性骚扰,也可能会受到男士本身的性骚扰,因此,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任何人都有免受性骚扰的权利”可能会更妥当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