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行政法规“打架”要建四个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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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1:28 新京报 | |||||||||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于我国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建议,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行政立法机制。 (新华社3月11日电)这种“立法割据”现象,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负面影响。其实,在它的背后隐藏着更为深刻的问题:即存在于各部门之间的立法寻租行为。过去,我们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遏制立法寻租行为已经刻不容缓。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完善行政立法机制和法律监督制衡机制。具体来说,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立法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主张“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它要求立法者不得参加与本部门或本团体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法律的立法。为了防止立法部门化的倾向,必须通过职能分离、委托立法、项目立法等方式,将立法交由与该草案无法律利害关系的部门或者委托专家起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剔除部门利益在行政立法中的体现,使立法更公平。 建立立法公开制度。立法活动涉及公众利益,其本身也无秘密性可言,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国家的立法活动,应该允许人们通过不同渠道了解立法进程并公开、自由地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形成信息反馈机制,以便立法者了解民心民情,进而做出恰当的选择。像去年公开的《物权法》草案,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就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万余条。但这种立法公开的实践还应尽快形成制度。 建立立法参与制度。 立法参与制度不仅在于公众能够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予以充分的考虑,最终使立法决定建立在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像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个税法修改的听证。通过听证,给不同群体间的利益提供表达和妥协的场域,极大地减少立法寻租的空间。 建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法律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行政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机制,最终构筑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让宪法真正成为国家统一法制的守护神。同时,应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使行政规章接受司法审查。 如果我们有权在行政诉讼中质疑行政规章的合法性,那么即使不能影响它的制定,起码可以促成不合理行政规章的修改或废除。鉴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在我国宪政框架下的并列地位,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无疑会对行政立法产生有效的监督制衡。 总而言之,“立法寻租”活动是社会综合作用的产物,需要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共同配合,才能根治这一顽疾。在今年的两会上,既然已经有政协委员明确提出了行政立法打架的问题,那么,人们衷心地期望,立法寻租现象能早日得到遏制。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