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明:警惕“潼关事件”保卫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0:47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近日,“潼关事件”沸沸扬扬。随着有关方面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些事实真相逐渐澄清。记者经调查获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工商与公安配合拦车查处假冒商品有规可依。(《陕西日报》5月28日) 自《河南商报》率先撕开陕西省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和该县交警大队“协同作战”、利用执法检查的名义、敲诈勒索过路货车“执法画皮”后,舆论哗然。中央省市的联合
然而,陕西媒体的一些报道,不断为“潼关事件”涂脂抹粉。先是极力渲染被停职的潼关工商局副局长之口,说自杀的司机不是真正的车主,死者和罚款无关。如今,该省媒体又放风出来,声称潼关工商和公安部门的执法“有规可依”,并强调这两个部门在打假方面取得的“硕果”如何。 我不否认,潼关工商局乃至潼关交警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方面,有可观的贡献。抛开公安部门不说,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和假冒伪劣产品作斗争。也就是说,潼关工商局经检大队在打假方面有战果,是正常的,不必这个时候拿出来炫耀,或者以此开脱自己的罪责。纳税人提供的税款,养着你们工商部门,不是让你们养尊处优,当摆设的。打假有成效,是你们对自己逐月领取的奉禄的必要条件。 现在的问题,不是潼关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和公安部门的执法是不是有规可依,而是这两个部门在依规执法过程中,究竟有没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 媒体的职责在于报道事实,报道真相。遗憾的是,引起全国关注的“潼关事件”,陕西的个别媒体,正在偏离提供事实的轨道,而在替陷入舆论困境的潼关县工商局和交警部门辩护。这一角色的转变,不能不说有些“微妙”。笔者解读《陕西日报》的这则消息,第一感觉是,这家省级媒体,在替潼关工商部门护短。说它是在护短,因为它转移了话题,避而不谈潼关工商局经检大队到底乱罚款没有,而是强调工商部门的执法的有据,以及自杀司机和此案无涉。然而,退一步说,即便自杀司机和潼关工商局的乱罚款没有关系,只要潼关工商局利用执法权对过路司机狮子口大开,动辄索要5000-20000元的罚款,则潼关变成“鬼门关”的报道就没有冤枉该工商局。媒体替其辩解,展开“保卫战”,其用意何在,不说也罢。 面对执法部门的违法事实,本地媒体是以“保卫战”回击外地媒体的报道,还是客观报道事实,值得琢磨。作者:刘海明 相关专题:陕西潼关乱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