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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商报独家策划:质疑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6:39 江西商报

  ●滞纳金标准都是各垄断行业说了算

  ●水电费滞纳金高于银行利息数十倍

  ●滞纳金标准有的是万分之五,有的却高达百分之一

  ●不管什么原因,不按时缴费就要缴纳滞纳金

  ●急盼滞纳金标准尽快统一

  这几天,贾先生特郁闷——前几天出差回来,看到一张不知什么时候贴在家门口的水费缴费通知单;但贾先生赶到银行缴费时却被告之,因为逾期缴费,他必须向自来水公司缴纳滞纳金。贾先生家实用水量29吨,按每吨水价1.1元计算,本金31.9元,但滞纳金却达20.27元。他急忙向当地自来水公司询问滞纳金一事,得到的答案是:逾期未缴水费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如果按欠缴100元的水费计算,每推迟一天也才多缴几毛钱,怎么一下就欠了20多元的滞纳金了呢?贾先生不由纳闷。

  “滞纳金每日的追加金额5‰看似很低,但它们产生利息的速度可以比得上高利贷!”一位银行工作人员给贾先生算了这样的一笔账:每日收取5‰的利率,按年息计算,就是182.5%,而现在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是1.8%,滞纳金的利率是银行利率的100倍!

  记者在百度里搜索一下“城市供水条例”,共出现了37部省及市的有关供水条例,然后输入“滞纳金”再搜索,发现有19部规定了居民逾期缴滞纳金,数额从每天1.5‰至10‰不等,折合成年息大约是55%至365%,比三年整存2.7%的银行年利息高出20至135倍。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滞纳金是一种对迟缴行为的惩罚,并且是一种重罚。可问题是:这样做合理吗?

  做这个专题的时候,我们又发现滞纳金标准几乎都不一样,有的是万分之五,有的是百分之一,差距怎么如此悬殊?我们来简单算一下,滞纳金标准按每天1‰来计算,折合成年息约为37%,比两年整存整取银行利率2.7%高出14倍;以每天2‰计算,折合成年息是73%,又比一年定期

存款利率2.25%高出32.4倍……而目前南昌市最高的滞纳金是交警部门罚款的滞纳金,其标准是每日3%!

  于是,我们质疑了:银行缴费难,晚了就收滞纳金,合理吗?有的滞纳金像罚款,合法吗?滞纳金标准不一,有没有上限?滞纳金条款都是收费单位自个儿说了算,算不算

霸王条款?……

  众所周知,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对于一项罚款决定,如果相对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及时缴纳的话,追加适当的滞纳金罚款本无可厚非,但行政执法讲求的是合法、合理、适当原则,对于一项附加性处罚措施的适用能否或者该不该造成其处罚的额度或力度超过基本的处罚,甚至出现“主次颠倒、本末倒置”的效果?

  因此,我们呼吁,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修改有关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法律规定,起码应当规定一个必要的限度(如不能超过处罚本金),不能放任滞纳金无限膨胀,以致出现远远超过基本罚金的不合理现象。(商报记者 夏敏)

  一周独家:质疑滞纳金(一)

  逾期缴费要付出代价,对于“被迫”缴纳滞纳金,老百姓大都能“默默接受”。可是,这种制度是否合理呢?记者发现,只要涉及收取滞纳金的合同,几乎全部都是具有强制意味的格式合同,使消费者别无选择。尽管现在各行各业的滞纳金收取标准五花八门,但无一例外的是,按照这些标准一算,数字都很惊人。

  滞纳金标准已达到暴利范畴

  在居民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各种经济合同中,涉及付款问题的往往都带有滞纳金的条款。按道理,滞纳金收取的标准和比例应该由合同双方商定。但实际上,居民们却每每遇到政府部门和垄断性企业带有强制性的滞纳金标准。有的滞纳金标准,甚至已经达到了暴利范畴或者成了变相的罚款。

  案例

  滞纳金悄然杀到

  时隔四年从天降

  因资金短缺没有按时缴交首期购房款,4年来发展商不闻不问,4年后却突然要求业主交纳高达9万多元的滞纳金,滞纳金竟然高达首期购房款的十分之七。据叶先生介绍,2002年10月他购买了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一套新房,开发商为南昌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房款首期为13万元。当时该公司推出了一种“超轻松付款计划”,本来需要一次性付清的首期也可以分期付款,而且不需付利息,按照叶先生的实际情况每月只需缴交3500元,在2005年11月便可还清首期款项。按照合同规定,如不按时缴纳每天的滞纳金将按照当月应交房款的千分之一计算。

  2003年4月,叶先生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便找到楼盘的售楼经理,提出推迟两年缴纳首期欠款,售楼经理满口应承。在其后的两年间,叶先生每月只缴了在银行按揭的款项,并没逐月向开发商缴还首期款项,而开发商也一直不闻不问。

  2006年3月17日,叶先生突然收到了开发商的催款通知书,要求其缴纳未交的首期房款以及两年多来的滞纳金8万多元。2006年的5月,开发商又给叶先生寄来了第二份催款通知书,这时滞纳金已高达9.7万元。叶先生与律师经过一系列的努力之后,终于与开发商达成了缴4.5万元滞纳金的初步协议。但当叶先生要求开发商将当初签订的售楼合同复印一份给他时,却遭到拒绝。叶先生一气之下中止了还款协议,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协商,现在此事已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负责处理此事的开发商代表谭小姐声称,公司是依照原先与叶先生签订的付款合同中的规定来计算滞纳金的,并无多计。

  记者找到对此颇有研究的江西省华伟律师事务所杨建瓴律师,发现开发商的滞纳金计算存在猫腻:

  滞纳金的计算是采用累加的方法,从第一个没交购房款的月份开始计算,以叶先生为例,他每月需交3500元,每天的滞纳金是当月应交房款的千分之一,假设当月共30天,当月的滞纳金便是3500×0.001×30共105元,但到了第二个月,当月的滞纳金则累加应是(3500+3500×0.001×30)共210元,依此类推,总和便是叶先生应交的滞纳金。

  但是,开发商9.7万元的滞纳金却是从颇先生停交楼款的2003年4月起,到今年年初共40多个月的滞纳金总和,这就是不合理的。按照规定,滞纳金的计算周期是从欠款的第一月起,到开发商发出催款通知的当月为一个周期,虽然直至2006年3月开发商对叶先生不交款一事都不闻不问,但却不能以40个月计费,因为这段时间已经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最高诉讼时效,因此,计算滞纳金的计费周期只能是以两年这个最高时限来算,叶先生应缴滞纳金总数也就3万多元。

  杨建瓴律师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此类滞纳金的收取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也没有最高限额。在江西省内,“每天的滞纳金按照当月应交房款的千分之一计算”算是目前“行业惯例”。

  但是,13万元房款首期的滞纳金正确计算也达3万多元,这个数字让很多人咋听之下还是吃了一惊,无一例外表示收取过高。对此杨律师认为,滞纳金是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一种惩罚,因此收取额度高一点也是合理的。而杨律师就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滞纳金不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才具有惩罚性,如果滞纳金收取太高甚至超过了本金,就是不合理的,法院一般也不会给予支持。

  调查

  滞纳金比例惊人

  可达年息数百倍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有叶先生这种遭遇的大有人在。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滞纳金制度虽然实行已久,但实行滞纳金制度的主要是公用企业(也包括那些“店大欺客”的企业)、垄断性行业和市政部门。

  据记者拿到的资料显示,当前电信固话的滞纳金是3‰,有线电视是20‰,水、电和管道煤气,滞纳金也不低。而以每天2‰计算,折合成年息就是73%;每天20‰,年息就是730%。这比一年定期存款2.25%,高出33.4~334倍。那么,这些滞纳金收取的标准,都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呢?记者在采访了多个部门后,却发现很难找到答案。如南昌市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就没有相关规定,一般都采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低的有0.5‰,高的有2‰。记者发现,只要涉及收取滞纳金的合同,几乎全部都是具有强制意味的格式合同,使消费者别无选择。尽管现在各行各业的滞纳金收取标准五花八门,但无一例外的是,按照这些标准一算,数字都很惊人。

  以年票通行费为例,标准是980元,逾期缴交一年,滞纳金就高达715.4元,几乎翻了一番!这比起三年整存2.7%的银行年利息,要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而电费滞纳金是贷款罚息的14.29倍。

  依据原电业部1996年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而央行颁布的现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罚息为欠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下面试举例比较:假如某企业欠电费1万元,欠贷款1万元,5年下来,电费滞纳金与贷款罚息情况分别是:5年的电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10000元×365天×5年×0.003=54750元,而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逾期5年的罚息计算公式为:10000元×365天×5年×0.00021=3832.50元。5年同期电费滞纳金5年同期贷款罚息的14.29倍。

  对此,有人建议废止过高的电费滞纳金制度,由立法部门修正相应条款。现阶段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一个案例,将电费滞纳金参照央行规定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计算,以便全国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效仿。

  建议

  公用行业滞纳金应开听证会

  南昌政协东湖区委员曾学得曾呼吁,各行各业标准悬殊有些几近暴利,政府部门应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制定合理统一的滞纳金标准。

  曾学得委员分析认为,产生滞纳金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除了主观故意之外,很多时候都是信息没有及时送达甚至银行系统的故障延误。如现在很多的公用企业都要求消费者到银行交纳费用。但由于周一到周五大家都忙于工作。于是,这项工作都只好放在周末来做。而这样一来,缴费的人一下子在周末的两天时间里都集中到了银行。但恰恰相反,银行在周末的网点最少,营业时间也短,而且窗口也少。

  因此,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不应该太高。事实上,像楼盘物业管理费收取的滞纳金标准,应该是业主和物管之间协商后达成的。而像煤气、水、电等公用行业的滞纳金标准,则应该召开有广泛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来定。

  曾学得委员认为,滞纳金只是对收款方资金损失的补偿,是对过错方的惩罚。因此,滞纳金与罚款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具备等级性。但不同收费项目的滞纳金应具有可比性,其参照系为银行贷款利率。

  为此,曾学得委员建议由有关部门组织清查一下目前各种收款项目的滞纳金标准,特别是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核对其法律依据;参照银行体系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一个合理的滞纳金标准范围;消协要介入,反对不合理的变相罚款和暴利,组织听证,接受投诉。

  同时,曾学得委员也表示应加强消费者个人诚信意识的培养。

  江西华伟律师事务所的杨建瓴律师也同意曾委员的意见,他认为,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水、电、通信、银行等国家公用事业单位政企不分,对逾期付款往往采取收取滞纳金的办法。如今这些单位实际上都是企业单位,目前这些企业收取的所谓滞纳金,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违约金。

  “这些企业收取的滞纳金过高并不是根本问题,问题在于消费者在此事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杨建瓴认为,如果企业以滞纳金形式收取违约金的话,无论滞纳金额度有多高,但都必须是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认同的结果。如果企业一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采用格式合同等方式,单方面制定明显过高的滞纳金额度的,就属于“不平等条款”,应该根据《合同法》进行相应的调整,而对当事人履行如纳税、罚款等行政义务,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应等同于罚款,“不应该再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文/商报记者 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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