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标准到底谁说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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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6:39 江西商报 | |||||||||
一周独家:质疑滞纳金(二) 市民都认为,导致目前拖欠费用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责任并不全在用户身上,很多是由于缴费不便或缴费渠道不畅通造成的。而一些公用事业的有关人士表示,对欠费用户的惩罚性措施,例如收取滞纳金、停止供应服务等,均有法律或法规明文规定,他们如果不依法收取,那就是“违法”。
“收取滞纳金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滞纳金也不是罚款。如果当成罚款性质就变了,但现在有些部门及企业对滞纳金的理解有偏差,经常当成一种罚款执行。”专家如是说。 现状 ●政策后盾下的标准不一 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呢?记者注意到,凡涉及收取滞纳金的合同,大部分都是垄断行业制定的、具有强制意味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别无选择。滞纳金背后,是一些行业政策或者地方法规这样的“强力后盾”。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滞纳金标准有的是万分之五,有的是百分之一,差距怎么如此悬殊?我们来简单算一下,滞纳金标准按每天1‰来计算,折合成年息约为37%,比两年整存整取银行利率2.7%高出14倍;以每天2‰计算,折合成年息是73%,又比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高出32.4倍……而目前南昌市最高的滞纳金是交警部门罚款的滞纳金,其标准是每日3%! 记者查询了一些法律规定,发现有19部规定了居民逾期缴费需缴滞纳金,数额从每天1.5‰至30‰不等,折合成年息大约是55%至1095%。 在采访后,记者发现各个部门和行业的滞纳金不约而同的都有以下4个特点:一、滞纳金标准都是各垄断行业说了算;二、水、电等费用的滞纳金与养路费滞纳金以及交警罚款滞纳金相差悬殊;三、滞纳金标准有的是万分之五,有的却高达百分之一;四、不管客户出自什么原因,不按时缴钱就要缴纳滞纳金。 质疑 ●滞纳金成了变相罚款? 日前,九江市民李飞(化名)告诉记者,他在2006年5月到交警部门缴纳交通违章罚款时,竟然被告知在2005年7月30日有1项交通违章罚款未缴纳。根据规定要求补缴,应缴罚金200元,但滞纳金却已达2000多元。 小李说,有关部门并没有通知他还有未缴清的罚款,违章罚款缴纳系统内也没有显示。 对于小李的疑问,南昌市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万训勉说,每天3%的滞纳金处罚有法可依,交警只是依法执法。可是,对不停滚动的滞纳金,为什么在驾照年审时不告知呢?对此,南昌市西湖区交警大队某负责人说:“对滞纳金的滚动,没有再另外通知的法定义务,这好比是售后服务,我们可以做,但也可以不做。” 根据新的《交通法》的规定,逾期两个月不缴纳罚款,每天还将累计3%的滞纳金,一年后仅滞纳金就要缴纳两千多元。而目前普遍使用的牡丹交通卡内虽然可以存钱,但不能代替违法罚款,如果只是往里存钱而不去柜台的话,仍然被当作没缴罚款。 ●服务不到位也是当事人的错? 许多司机朋友都清楚,养路费逾期未缴,每延迟一天,司机将多付出1%的滞纳金。然而在2005年的12月,许多司机朋友都遇到了一件令他们感到很窝心的事情,那就是面临要交纳一笔冤枉多出的养路费滞纳金,在滞纳金现象的采访中,许多司机朋友都告诉记者,那一次,南昌市交通稽查征费所不应该收取这笔滞纳金,因为窗口太少而排队的人又多他们根本缴不上钱,并非故意拖欠。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昌市区范围内共有6个养路费征收点,在一周时间内要完成十几万部车子的收费,收费渠道过于单一是造成不少司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养路费征收不能和电费一样由银行代收呢?记者采访了南昌市交通稽查征费分局的工作人员,他表示,收取滞纳金是按照有关规定来执行的。对于一些司机提出增加缴费渠道的问题,他们暂时无法同银行合作。因为按照上级的政策,他们一个月要结三次款,这样车主缴到银行的费用很快就会被收走。资金流转太快,银行没有效益,自然不愿意合作。 据了解,早在1999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对《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其中第二十八条修改后为:“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由稽征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款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款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稽征部门对于未能及时缴费的车主收取滞纳金在法律角度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无论如何,缴费渠道单一、缴费所人满为患是导致许多司机缴不上钱的主要原因。虽然只有十几元甚至是几元钱的滞纳金,但是对于这些司机而言,总感觉有些冤枉,让人觉得窝心! ●滞纳金标准谁说了算 房屋交付使用已经将近6年了,业主却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记者日前从南昌市中院了解到,此案日前已经终审判决,业主姜先生被判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43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姜先生系南昌市某花园小区一业主。1998年5月,姜先生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共契约》,契约规定,该公司负责住宅区的管理、经营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住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对逾期不交者,可处以每天百分之零点一的滞纳金。 官司输掉了,姜先生显得很不服气,他对本案中的疑问在于: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如何计算?有没有标准公式? 对此,江西省华伟律师事务所的杨建瓴律师回答: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并无相关规定,一般采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在无约定时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目前约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但由于姜先生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的《公共契约》对滞纳金早有约定,所以,根据《南昌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该小区物业管理方收取的每天百分之零点一的滞纳金是合法有效的。 ●滞纳金有没有上限? 一些帐单或催款单递送不到位,只是贴在单元门外,或塞在门上,因为遗失,或是消费者没注意到,造成欠费。家住南昌市大士院社区的市民张女士反映,由于其父母年纪大,2006年5月的电费忘记及时缴纳,由于没有类似短信或电话的电费缴费提醒,催交单在单元楼梯口外墙上被顽皮的小孩子撕掉,造成电费逾期未缴而被断电,除了交滞纳金,还有20元开通费,既多花了钱,又多花了时间。 杨律师表示,近3年,他审理过10多件因拖欠电费产生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发现依据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计算出来的电费滞纳金过高,甚至远远超过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罚息,以致判决执行起来非常难。 声音 ●企业:迫不得已 一些公用行业表示,对欠费用户的处罚性措施,例如收取滞纳金、停止供应服务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或地方行政规定依据的。某律师事务所江律师认为,这个依据就是《合同法》。《合同法》在规定这些企业给消费者提供服务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这些企业对不按时缴费消费者一定的惩罚权。 记者就交警部门收取交通违章罚款每天3%的滞纳金采访了南昌市交管局宣传处副处长万训勉,万处长告诉记者,交警部门收取3%的滞纳金完全是依照新的《交通法》来执行的,并不需要物价局来审批。 而某银行信用卡部的总经理也表示,关于信用卡透支收取每天5‰滞纳金这个标准是他们依照上一级主管银行的规定来执行的,至于是否总行通过了国家物价局的审批,他们并不清楚。 南昌市电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电信营运商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依据的是国务院200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标准是3‰。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尤其是在目前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等多家电信营运商对用户市场进行竞争的情况下,如果其中哪家不加收滞纳金,更是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说严重些属于不正当竞争。加上像我们电信部门,每年要面对的拖欠资费,动不动就是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果没有滞纳金予以紧箍的话,拖欠的资费还要更多。” ●市民:交费不便 不少市民认为,导致目前拖欠费用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在用户身上,而是由于交费不便或者交费渠道不畅通所造成。记者在采访中亦发现,实际上,许多逾期未交纳费用的用户是在规定交费期限后才拿到催交费通知,这时候滞纳金累计的数目已经相当可观。 ●政府:有失公允 滞纳金到底有无收取标准?记者采访了我省有关部门。江西省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各个行业的滞纳金之所以出现相差悬殊、普遍畸高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来管理。目前,滞纳金的收取尚未纳入物价部门管理的项目。 江西省消费者委员会某副秘书长表示,对于滞纳金是否应该收取、如何收取、收取的百分比是多少等问题,关键是要看国家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是否有对相应的行业作具体的规定。如果有规定,要按照规定。至于在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合同,一般是按照约定俗成的行规或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急盼 ●服务人性化,标准统一化 不能否认,如果没有滞纳金约束,拖欠的资费还要更多。但现在滞纳金收得有点“变味”。 一是标准混乱。在确定滞纳金标准时,除了少量的法律法规有此规定外,其他的行业基本上是自行规定。 二是程序缺失。最令市民不满的是,那些收滞纳金的企业、单位没有尽到催收和告知义务,有的虽然有通知,但却要等到已经收了滞纳金后才通知,还有的单位甚至主动放弃这项义务,因为在它们看来滞纳金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不怕你不交钱。 三是没有封顶。导致高额滞纳金的存在。根本办法当然是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修改有关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法律规定,起码应当规定一个必要的限度(如不能超过处罚本金),不能放任滞纳金无限膨胀,以致出现远远超过基本罚金的不合理现象。法律界人士表示,除了法律有规定外,其他涉及滞纳金的都应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最起码也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听证会、公示等来确定,这才能体现公平。我们期待滞纳金能早日规范的这一天。 滞纳金五花八门,文中所列的只是一些常见项目,物业费、购房首期款,甚至还有高校欠学费的也会被收滞纳金,一句话,有收费的地方,就会有它的影子。应该说,滞纳金的设置初衷并不是想从消费者身上“赚钱”,像电信、移动和电力等部门,每年要面对的拖欠资费,动辄几百上千万元。如果没有滞纳金约束,拖欠的资费还要更多。但现在滞纳金收得有点“变味”。一是标准混乱。在确定滞纳金标准时,除了少量的法律法规有此规定外,其他的行业基本上是自行规定。 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收费部门纷纷表示,滞纳金是对不依时缴费的惩罚,不让客户“大出血”,就起不到制约作用。但是,谁会冒着罚钱、断水停电的“处罚”而拖延交费?“滞纳”通常都有客观原因,比如工作繁忙、交费点遥远、出行不便、收不到缴费通知等各种原因。更主要的是,收费部门与消费者处于不平等位置,他们鲜有主动收费的操作(《电力法》的条文就包含上门收费的要求),而是要消费者自己跑银行,跑交费点,为方便自己而不惜增加消费者的困难和风险(迟交就会被罚)。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滞纳金制度,显然有失公平。 收费与交费双方本是平等的主体,但滞纳金却是收费一方说了算,额度也是随心所欲(高低相差竟达10倍),协商的关系于是变成管理与被管理、强制与服从的关系。而且,商业性的滞纳金往往得到政府部门认可,让垄断企业成为具有处罚权力的官商;而行政性滞纳金收取标准之高,也不亚于商业性滞纳金,更缺乏完善的决策程序和必要的透明度。凡此种种,重新审视滞纳金制度并作出规范和清理,显得十分必要。□文/商报记者 曾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