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刑讯逼供”新界定的亮点与难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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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09:56 浙江在线 | |||||||||
最高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根据新“标准”,司法工作人员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应按照刑讯逼供立案。(昨日《新京报》) 我国立法和司法历来严禁刑讯逼供,《刑法》也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行为。但究
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缺乏明确界定,长期以来,一些司法人员并不把“变相肉刑”视为法律禁止的刑讯手段。在已有的判例中,也未见司法机关曾对“冻、饿、晒、烤、罚站、不准睡觉、车轮战”等审讯行为按“刑讯逼供”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导致这些讯问手段在侦查实务部门广为蔓延,一些做法还被一些基层司法机关视为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在媒体上,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突审数昼夜”、“撬开犯罪分子钢牙”之类的宣传报道。 而此次最高检修订的新“标准”,则对“冻、饿、晒、烤等手段”作出了否定回答,并明确规定在“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时,予以立案追究。这显然是一大突破,对于强化人权保障、促进文明执法具有积极意义,将我国的刑讯逼供方面的立法工作推进了一步。 新“标准”还规定,对“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亦应立案追究。与1999年的旧“标准”相比,这里增加了对“纵容”行为予以立案追究的规定。“纵容”与“授意、指使、强迫”不同,后者是积极作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前者则是不作为,在主观上属间接故意,是对他人刑讯逼供行为的放任。这一修订,实际上扩大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责任追究范围,扩及到负有监督、制止责任的执法机关领导。 从司法实践看,刑讯逼供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与这些地方的领导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刑讯逼供持默许或纵容态度大有关系。因而,这一新规定,针对性很强,对强化领导者责任、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具有推动作用。 当然,新“标准”出台,仅仅是从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的震慑和遏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司法痼疾,尚需在完善诉讼立法、推进侦查法治上下一番功夫———比如,针对我国侦查讯问程序过于封闭、秘密的弊端,有必要推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及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加强对讯问活动的动态监督。 另外,为解决刑讯逼供行为难以查明和证实的问题,有必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根据地主张存在刑讯逼供时,应由侦控机关承担证明侦查讯问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还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总之,惟有多管齐下,才可能在我国真正遏制刑讯逼供现象;而这些措施的实施,显然是以后工作中需要不懈努力来克服的难点。 作者: 毛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