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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擒“杀人狂”不该如此利用亲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28 南方报业网

  作者:郭光东

  经过警方30多天的全力追捕,8月19日晚,被指连杀10人的“杀人狂魔”邱兴华终于落网。这的确是件可喜可贺的大事,不过,综观媒体这两天对抓捕经过的报道,有几个片断又不免令人感触良多。

  ——围捕指挥部发动亲情攻势,将邱兴华的妻子和两个儿女接到案发地,每天派3名民警、2名武警护送疑犯家属上山,在疑犯可能出没或藏身的地方用扩音器喊话,试图用亲情感化疑犯。

  ——得知邱兴华非常疼爱小儿子,围捕指挥部立即派出4名刑警潜伏在邱兴华家中。在蹲守的一个月中,警察们不断对同在屋内居住的邱兴华的妻子、三个子女进行思想工作,劝服他们要正确面对此事,邱兴华家人均表示愿意配合警方。

  从躲进大山一月却最终在家中就擒可见,邱兴华是栽在了亲情上,而警方善用亲情攻势,也正是抓捕成功的关键。不过,邱兴华的亲人又作何感想呢?从报道中不难看出他们撕裂亲情时的内心挣扎。就在邱兴华于家中被警察扑到的那一刻,发生了令警察们意想不到的一幕——“看到公安人员奋力抓捕自己的丈夫、父亲,邱兴华的家属受亲情影响情绪顿时激动起来,他们一拥而上,一边哭叫一边撕扯干警,试图阻止对邱兴华的抓捕……”而大女儿则告诉记者,父亲留给她印象最深的事,就是警察叔叔带他们上山,嗓音颤抖着一道山梁一道山梁地呼喊:“爸爸,我和妈妈还有弟弟来找你了,你已经被包围了,你快出来吧……”女儿“一想起这件事,就觉得心里特别难受”。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如此协助警方抓捕自己的父亲、丈夫,情何以堪?不过,我们好像也不宜过分责难陕西警方的夺情之举,因为它有太多的法律乃至道德基础做支撑。

  我们现行的法律要求,任何人都有揭发、举报、作证的义务,无论被揭发、举报的人是否自己的亲人,甚至不如实揭发、检举自己亲人的,还有构成包庇罪之虞。而且,我们也大力宣扬,“大义灭亲”是一个公民应有的道德观。于是,类似邱兴华案中的亲情攻势,就成了警方破案时的常态,“亲情规劝”、“家中守候”也就一直被当做追逃的经验传扬。几年前,上海还报道过这样一起案例:为了供哥哥上学,弟弟自己弃学打工,但因一时难以凑足哥哥的大学学费,弟弟无奈偷了钱,最后警察要求哥哥打电话诱骗弟弟前来,弟弟也就在哥哥的大学里被捕,而他还是来给哥哥送生活费的!

  不可否认,亲属之间因其特殊的亲情关系,相互了解对方的行踪往往远胜于非亲属,从亲属处获取信息,或者利用亲情设局诱捕,无疑是警方破案、追逃的最便捷手段。不过,在迈向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的当下,我们习以为常的这种破案手段,似乎也有检讨的必要。

  事实上,类似邱兴华案中的破案手法在国外大多是被禁止的——且不说除非情势所迫,警方不得在亲属在场时暴力抓捕嫌犯,而且,公权机关不得迫使亲属配合办案,亲属有权拒绝作出不利于自己亲属的证据,并可以隐匿犯罪亲属。同样,在1949年以前的我国,亲亲相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容隐制度就一直绵延不绝,相互隐匿犯罪、不去告发和作证甚至一度是亲属间的法定义务。但1949年之后的中国,容隐制度被彻底扔进历史的垃圾堆,告密式的“大义灭亲”却被积极鼓励,以致“文革”时期发展到亲属之间互相揭批的惨剧。

  据学者统计,世界上没有亲亲相隐法律规定的,也只有朝鲜、中国等少数国家。而世界各国、各代如此普遍的容隐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亲亲相隐”这种看似悖谬的法律规定,恰恰反映出先哲们深厚的人文底蕴——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亲情泯灭、良心沦丧为代价,否则就是对社会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必须舍国保家,做出巨大的让步。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一旦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人类本能之爱和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

  在邱兴华被捕后的新闻发布会,陕西省石泉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勇这样总结:“这是一场战争,是整个安康市人民与邱兴华一个人之间的战争。”不过,付出艰辛的警方似乎也应慎思,在这场战争中,是否应该把邱兴华的亲人暂时排除在整个安康市人民之外,让他们保持起码的中立和尊严?是否不利用亲情就无法抓捕邱兴华?是否存在破案手段过剩的嫌疑?更重要的是,通过此案,我们的法律乃至我们的社会价值观,是否应该作出一些修正,去特别呵护人们内心最柔软也最脆弱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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