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新世纪周刊专题 > 正文

陈青蓝:垄断专营不破邮政分拆无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1日14:13 新世纪周刊

  9月开始,中国邮政各地邮政机构开始实施“政企分开”,但如《邮政法》得以在年底通过,将会稀释掉这一改革成果

  垄断专营不破,邮政分拆无用

  -陈青蓝

  中国邮政终于迎来了改革的春天,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之一开始坍塌。9月4日,天津、浙江、山东、四川和陕西五省市邮电管理局成立。中国邮政集团也即将建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经银监会批准。

  邮政有两种业务:一种是普遍性业务,一种是竞争性业务。所谓竞争性业务就是快递EMS和物流业务,这是一个盈利性的业务,这个市场在国内是对外资和民营资本开放的。而所谓普遍性业务,是指普遍覆盖全国所有角落的平信业务,以及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免费信函、盲人读物免费邮寄、边防通信保障等。维持普遍性邮政服务的成本相当高,因为无论是边远山区、林区、乡村还是边境哨卡、海岛,只要有人居住的地方,邮政服务网络就必须覆盖。如在西部西藏、四川、云南的边陲、山区、高原,有邮政网点6.6万个,维持这些网点平均费用为每年每个网点14万元。往往送一封信要消耗数百元的汽油费和人员工资,还不算搭上的人力物力。所以覆盖广大乡村的普遍邮政服务是亏损的,但国家却不得不维持,因为是国脉所在。

  而中国邮政就是以此为由维持邮政专营权,使得邮政改革迟迟没有启动。迟至2006年1月,当邮政改革不得不进行的时候,中国邮政行使了最后的部门立法权,强化和维护了邮政专营权,在《邮政法》最终稿第七稿中规定民营快递公司禁止经营350克以下信件业务,包括商业信函。而这部《邮政法》将在年底之前由人大通过。我们知道,在同城快递企业的业务中,350克以下的商业信函占到90%以上份额。这项政策对主要以同城业务为主的民营快递公司毫无疑问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他们90%的义务即将消失,可以预期,如果这项法令通过的话,将有大量的民营快递企业倒闭或者转行。除了限定专营范围以外,《邮政法》还设立普遍服务基金制度,即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用于支援农村、边远和西部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这项基金对民营快递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国家对行业已有税收标准,除了法定税收还额外征收基金,无疑是双重征税。这部分税收由于服务对象为全国所有公民,所以征税对象也应为全体公民。

  那么中国邮政以广大农村、山区、边远地区邮政服务成本过高,是不是中国邮政维持其专营权的理由呢?当然不是。因为边远地区和广大农村的通邮并非一定要维持那么高的成本,只要放开经营权,民营企业会找到低成本的边远地区通邮方案。比如撤销县或者乡以下的网点,将边远地区的通邮外包给当地企业或个人,或者通过往来于边远地区的商人、政府机构人员、长途汽车、马队等来捎信件等。政府和国有企业想不出来的制度安排,只要放开民营资本,只要有这部分市场,民间的创造力就会迸发出来,来满足这部分市场。中国邮政把持着这部分市场毫无盈利的办法,不断地亏损,却不让更有活力和创造力的民营企业来经营,这对整个社会的效率来说是巨大的损失。

  退一步说,如果民营通信企业由于成本高昂无法维持这部分市场,而国家必须维持通邮的话,可以由国家对经营边远地区通邮的企业采用免除税收或者提供补贴的方式来维持,而这些补贴不应由中国邮政独占,而是只要经营这个邮路的企业都有平等地获得补贴的机会,补贴的发放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每一封信补贴一定数额的钱的方式。总之,我们看不出维持全国性的普遍覆盖的邮政网络必须要给某一个企业以专营权。放开市场门槛,让国有、民营乃至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哪怕是一个亏损的需要补贴的市场,也比让一个企业垄断经营效率要高。

  那么我们说,邮政专营权既然在法理上说不通,这项专营权的设置就有维护部门利益的嫌疑,显然《邮政法》是邮政部门对中国邮政改革的应对,是中国邮政为了最后维护部门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是对他们失去邮政储蓄这块肥肉的一种补偿,强化了其垄断地位。如果《邮政法》最后在人大获得通过,那么中国邮政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分拆就毫无意义,因为垄断局面根本没有打破,相反还更加强化了中国邮政集团的垄断地位,而民营和外资快递行业却在这次改革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这无疑是违背中国

邮政体制改革的初衷的。

  基于此,我们关注邮政专营权甚于中国邮政的拆分,因为前者的废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打破垄断、走向市场的改革。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