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嘉:官员违规公费出国应勒令“还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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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4:08 四川新闻网 | |||||||||
公务人员挥霍公帑谋一己之私是为人所不齿的行为,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例外。昨日的《新华每日电讯》报道说,越南前教育部长阮明显上月前往英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英语培训,1万美元的费用由公款支付。这一做法违反该国教育部相关规定,越南教育部规定,只有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公费到海外学习,而阮明显现年59岁。因此越南总理阮晋勇要求其退还培训的1万美元。
违反规定出国培训在我国同样存在,虽然有关方面三番五次发文规范官员出国培训,但是官员出国培训似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出国培训的目的是学习外国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的,但是不少这样的培训却并非货真价实,其中穿插了大量的游山玩水、消费购物。这些官员的出国行为,无疑是拿着纳税人的钱无度挥霍,比起阮明显的行为其性质更加恶劣。 而对于这种权力寻租,目前从廉政建设的角度进行审查的力度仍然需要加大。而越南教育部长阮明显还钱,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甚至够不上经济学规律的行为,在制度化的反腐过程中,其实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行为。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人们常常求助于法律和纪律的政治学规则,对其个人行为进行制裁,而对那些被贪官们挥霍出去的大量赃款,由于非法得主已经受到了法律和纪律的制裁,退赔并非必要条款。 这样一来,在违规与贪腐的模糊区间,就有不少官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钱花了就花了,顶多挨顿上级的训,即使受到处罚,被处罚的是单位,官员个人自身利益不受影响。而越南阮明显的例子告诉我们,利用自己掌管的资源为自己谋利最终被勒令还钱,这对于官员们来说,也许是一个最简单但是最深刻的教训。它让企图违规出国培训的官员失去了可能的利润空间,从而无法从这样的行为中获得任何益处。经济利益的损失,常常会让他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一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从而难以侥幸逃脱。 因此,严查加还钱的方式,或许可以有效地遏制住今天越来越多的官员出国培训热。对于必须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出国培训,自然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对于不合适的出国培训,在查处的同时,请自掏腰包,也是合情合理的。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的铁律从来就没有发生过变化。违规出国培训,不但于自己的管理行为不符,同时欠下的是纳税人的钱,地方和中央财政的债。既然欠了债,那么最简单地说就要还钱。在还钱同时再进行行政和法律惩罚,也才会把国家的损失减到最小。这样一个简单的反腐败经济学规律,相信多数人都能理解。 石嘉(北京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