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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鸣:和谐不是与斗争说再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2:11 人民网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博士 辛 鸣

  我们只有了解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与“争”的内涵,才能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不是与斗争说再见,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不着眼于和谐,斗争会步入歧途

  编者按: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方方面面的问题。在此,我们遴选了
“和谐与斗争”、“个体和谐”及“制度和谐”三个关键点,邀请了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以求见微知著——

  自从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一些同志就认为这是对过去强调斗争的一种反动,甚至还概括出“和谐哲学”与“斗争哲学”,并且把两者截然的对立起来,似乎构建和谐社会就不会再有斗争,也不能再有斗争,要从此与斗争说再见。这种观念虽不一定说是错误和有害的,至少也是天真和幼稚的。

  首先,

和谐社会并不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阶段所限,我们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现实世界可资利用和可获得的资源是有限的。我们还没有到也不可能马上就到物质极大丰富,社会成员都能各取所需而不受限制的共产主义社会。而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人类欲望的过分扩张,在现实社会中人的需求近乎无限。有限物质与无限需求的矛盾必然会引发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争夺。

  其次,和谐社会也不是一个全体成员都大公无私的社会。不可能出现所有社会群体都主动自觉地把自己的利益无偿地奉送给别的群体的情况。理论上的、信仰中的、道德理想所描绘的大公无私的状况,不可能遍及整个社会群体。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都会有自身的利益,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越来越自觉、强烈。从别的群体那里争得更多的利益,保护自己的已有利益不受到别的群体的侵犯,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要引发矛盾、冲突、斗争。

  最后,从哲学层面来讲,和谐本身内在包含着斗争的因素。中国有句古话说得好,“和实生物,同则不济”。不同的曲调构成优美的旋律,不同的色彩形成艳丽的图画,管弦琴瑟必然要此起彼伏,万紫千红自然会争奇斗艳。所以,“和”决不是“同一”,“和”的关键在于“不同”。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充分实现自己利益的社会,一言堂、清一色抹煞不同群体客观存在,僵滞、沉闷、死气沉沉与鸦雀无声的社会不是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仅不可能全是一团和气,你谦我让,反而必须是也必然是充满斗争、竞争、抗争的过程。这种斗争、竞争、抗争不仅不会减少,可能还会更普遍、更频繁、更激烈。因为这种争斗有些时候甚至还体现在生存的层面,不争,后来者、弱势者就没有生存空间与生存条件;还因为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往往是刚性的,不争,既得利益者不会把已经装到腰包中的钱拿出来。更进一步讲,我们执政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要有意识地培育一种竞争的环境,提升一些群体“斗”与“争”的能力。比如,面对日益加大的贫富分化和随之而来的社会不公,我们必须举起“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旗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向其他社会群体要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能力。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职责,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信仰所在。

  当然,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与“争”与我们过去的那种“斗争”,无论形式还是结果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就一个有着统一政权、统一制度、统一文化意识形态的社会内部而言,毕竟你死我活的对立与矛盾已经不是主流。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也可以通过求大同存小异的方式得以解决,大家可以通过竞争实现共赢与多赢,通过合作做大

蛋糕使大家多分一些。所以这时候的斗争更多可用“竞合”一词来描述。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斗争着眼点是合作、是共赢。所以就其形式来说更多地体现为让步、妥协、兼顾、协调。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每个利益群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去损害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或者说不以损害其他利益群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总而言之,一句话,没有斗争实现不了和谐,不着眼于和谐,斗争会步入歧途。当我们真正从哲学层面上看待斗争与和谐的时候,“斗争哲学”与“和谐哲学”是合二为一的。《人民论坛》 ( 2006年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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