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到法院告法院为什么成了笑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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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3:18 新京报 | |||||||||
陕西省礼泉县一家印刷厂接下了为该县法院印刷传票、拘留证等司法文书的活儿,结果法院欠了印刷费,过了5年还不还,债权人在讨要无望后,想到了通过打官司来追回法院所欠债务。但是,礼泉县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提出的诉讼拒不立案。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李选锋还告诉债权人:“到法院告法院简直就是笑话。”(据9月27日《华商报》)李副院长的这个结论,肯定不是依据“逻辑”,而是依据“经验”。我们可以推测,大概在李副院长有限的司法实践经验之中,还没有碰上过“到法院告法院”的事。这里面又有两种可能,一是法院
当然,从应然上说,法院的确不应成为民事被告。但法院会不会成为民事被告,取决于实然层面的法院组织体系,而不在什么理论分析或他国的实践。为什么法院在中国会成为民事纠纷的主体,因为我国现时之法院不但持司法权柄,也坐拥司法行政权之实。 大多数的法院均设有后勤、装备、基建等显属司法行政的内设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活动就是与社会上的平等主体发生民事关系。我们很难保证法院在盖大楼的过程中,绝对不会与材料商或承建方发生任何纠纷;我们也难以保证法院在外面欠了债就会及时还款。 当法院作为一个民事主体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之中,法院也就难免会成为被告。 当然,“到法院告法院”有个程序上的难题,那就是“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从古老的自然法时代流传至今的这一原则,仍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中国亦不例外。 印刷厂选择到礼泉县法院去告礼泉县法院,确实不妥。但印刷厂能到哪儿去告礼泉县法院呢?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管辖原则,法院欠债不还,是个合同纠纷,理应到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回避的规定,礼泉县法院又不能审理自己作为被告的官司,在程序上,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而事实上,我们也可以让法院不成为民事被告,这就需要把法院还原为一个单纯的审判机构。这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不应该自己来盖大楼,不应该自己来印文书,也不应该自己来买电脑。把行政的交给行政,把社会的还给社会,法院才能避免成为民事被告的尴尬。 □王琳(海南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