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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兼职收入上税应避免误伤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11:24 新华网

  10月1日起,北京地税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试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薪酬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企业人员、支付的薪酬是否达到1600元纳税标准,企业都要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这意味着今后人们的“兼职”工资也将被记入个税申报范围。(10月9日《新京报》)

  显然,北京市向兼职收入课税是为了补上税收漏洞,最大限度地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不使应交的税款漏掉,从而有利于调整阶层收入差距。在兼职越来越流行的当下,许多人的收入差距并非表现在主业而在兼职,比如高校内,许多“专家”与“青椒”(青年教师)的工资单并无多大差别,关键在兼职走穴。某媒体曾披露过京城几位著名经济学家在企业的兼职收入,数额惊人——向这些人的兼职收入严格课税才能真正消弭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但向兼职课税应该细微体贴到这样一部分弱势兼职者,他们兼职并非源于资源优势或追求高收入,而是迫于低工资压力和家庭压力:主业工资过低难以供养一家人,或者是家庭供养人员过多而就业人数又非常少,一份工作难以养家糊口,不得不兼职几份工作。在工资增长缓慢而社会成本持续攀升的当下,在社会转型“阵痛”集中在底层民众身上的语境中,这种“压力型兼职”在兼职群体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

  考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这方面的课税规定会发现,他们的课税制度有着相当高的精准度,既不会让高收入者漏税,也能避免误伤低收入者,充分照顾到兼职者的家庭就业人数、供养人数等情况加以减免,纳税时还会扣减需要赡养的老人、孩子的生活费——政府对公民各种收入课税,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为转移支付给生活难以自理的家庭,既然课税是为“转移支付”,那么在征税这个起点上就应直接体贴到弱者的境遇直接进行减免,避免课税“误伤”弱者。高收入者面对一项课税时常有能力进行避税,而低收入者缺乏避税资源和能力只能“裸”对征税,旨在调整收入差距的“兼职课税”最终很容易只落在他们身上。所以“兼职课税”不能只作笼统、一般性的规定,不能“平等”地课加到所有人身上,应有避免误伤弱者的制度精准性。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模糊而笼统容易误伤弱者,而许多政府部门在限定公民应得的某种福利权利时,常常条件非常苛求,制度精准度非常高,以事无巨细的规定限定公民的福利资格。比如对低保资格形式各异的限定成为中国各地一道独特的政策景象,有地方规定养

宠物不得享受低保,有的规定常买烟者不能进低保,还有打
麻将
、佩带金银首饰、两次拒绝就业等限定——今日济南市又作出“具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规定。

  权利对应着义务,既然在公民应享福利权利的限定上能做到如此细密苛刻的制度精准度,绝不容忍一分钱花在低保之外的地方,那么在规定公民义务的时候也应能达到这种制度精准,绝不对公民家庭生活保障的那部分收入征税。(文/曹林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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