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张进德:上海铁路法院伤害了公民的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9:37 南方报业网

  张进德(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

  关于火车座票站票同价的问题,笔者和同事于近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将铁道部、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起诉后的第七日,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打来电话,告知我们价属于政府指导定价,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寻求解决(见昨日《法制日报》)。

  法院拒绝出具不立案的裁定,我们也就无法提起上诉以获取正当、有效的救济渠道。当笔者表示大惑不解继续追问理由及依据时,对方却支支吾吾无从多作应答,甚至匆匆挂断电话。我们深深感受到一种“叫天天不应”的无所适从。于是特撰此文,以公开质疑法院的这一做法。

  在现代社会里,确立并维护公民的诉权,应当算作一国践行法治的基本要素。无救济则无权利,一切权利皆需要完善畅通的救济渠道予以保障实施。当权利遭到了侵害,即使救济手段将至山穷水尽之困境时,总会有一扇大门还敞开着,那里便是法院。因此,作为定纷止争、吸冤纳屈之所在,法院便有了“正义最后防线”的美称。通过行使诉权而寻求法院的裁决,成为了一国公民最为重要的救济手段。于是,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往往也会上升为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院不得随意拒绝公民的起诉也是其中应有之义了。

  具体至本案,或许我们在上海铁路法院的眼中有“刁民”之嫌。然而,我们实在是最为善意地运用了自己神圣的诉权,而没有半点滥用诉权之意蕴。据媒体的消息,早已有人就此事通过律师函的方式同

铁道部进行过交涉而最终未果,甚至有人将此事搬上了北京铁路法院的法庭而最后败北。由此看来,我们绕过与作为定价权主体的铁道部进行单独交涉而直接诉诸法院,当然是最大化合理地行使诉权之举。

  铁路法院对上述理论可能不是太感兴趣,而是钟情于法律条文,那么笔者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分析一二。法官所作答复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他告知我们本案是个定价争议而非合同纠纷,应当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解决。当被追问依照什么法律规定时,对方却无从答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又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只要我们没有自行撤回起诉,法院七日内不予受理无论如何都要出具一个书面的裁定。而如今起诉早已超过七日,铁路法院却是一个电话告知之后没有了下文。据电话里讲他们还在研究,这无疑是将我们的诉权置于不见出路的云雾洞中。

  起诉之后,在等待法院结果期间,一份无出处的函件被发往了我们这所由众多法律人组成的高校,当然有关人士最终不会得到他们期许的效果,我们这份神圣不可侵犯的诉权也足以对抗任何的外界压力。我们起诉的初衷本为求得一个同铁路部门平等对话的机会,可是现在连铁路部门的影子还没见着,本当作为中立第三者的法院甚至也无意跟我们平等对话了。其实早在到法院递交诉状之时,立案庭有法官就曾初步定位了本案的“敏感”。只是如今落得此种境地,对于我们神圣的诉权,法院到底是无心的伤害,还是有意的亵渎?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