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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彪:房客卖淫拘留房东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01 红网

  10月20日《新京报》消息:“房东杨某夫妇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嫖娼,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朝阳警方称,该房东明知两位女承租人利用该出租房卖淫,既没有终止出租房屋,也没有报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若房主发现房客在房内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否则将被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

  我认为朝阳警方的做法于法无据,严重些说,涉嫌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注意:对房屋出租人实施罚款或拘留的前提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条例强调的是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而非其他。那么,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卖淫属于犯罪活动吗?显然不属于。

  我国《刑法》并没有把卖淫嫖娼人员列为犯罪打击对象,所以我们可以说,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活动。普通人因为“违法犯罪”念习惯了,不清楚“违法”、“犯罪”有着根本区别,可以理解,然而作为警方,却犯同样错误,这就不可原谅。如若确实误以为“违法”就是“犯罪”,那我们建议朝阳警方加强学习;如若原本心知肚明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却悍然将房东拘留,那我们不得不怀疑朝阳警方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只是就朝阳警方拘留房东于法无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而言,其实仔细考量《处罚法》这条规定,本身就耐人寻味、经不起推敲。

  我们知道,普通人很少有人对法律谙熟于胸,判定别人是否在从事犯罪活动,并非轻松加愉快的事情。这还是指亲眼目睹对象在自己眼前“活动”而言,对于仅提供房屋给承租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而言,要他们判断承租人有否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犯罪活动,不是更勉为其难了吗?房屋属于居住者的私密空间,出租房也不例外,房屋出租人排除其为警察的可能,根本不具备侦调权,他从何得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有否犯罪?他也不会隔空透视,也不会隔墙有耳,法律也不允许其在承租人房里安装摄像头、窃听器,他如何能够知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进而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可见《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并不妥当。退一步讲,即便房屋出租人神通广大,有察言观色、旁敲侧击本领,能够对房屋承租人在屋子里的活动了然于胸,他也不担负必须向公安机关汇报的义务,更不应当因为没有汇报就承受公安机关的罚款或拘留。不然推展开来,社会的全体成员都会活得神经兮兮。因为惩罚别人目睹犯罪活动而不举报,由此极可能导致社会成员相互监视,互致敌意。政府官员的家属担心官员利用居住房屋从事贪污犯罪活动,而自己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此遭受罚款或拘留,而活得如履薄冰;普通人也会担心家庭的个别成员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犯罪活动,而自己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此遭受罚款或拘留,而活得战战兢兢……试问:这样下去还如何建设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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