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广州市降低盗窃罪起刑点值得商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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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1日00:56 燕赵都市报 | |||||||||
为加大对入屋盗窃的打击力度,经广东省高级法院原则同意,广州市的盗窃罪起刑点将从目前的2000元降到1000元。这意味着,盗窃财物达到法定金额,小偷小摸将升格为刑事犯罪。(《南方都市报》10月20日) 将近年关,违法犯罪分子蠢蠢欲动、企图“捞一把回家过肥年”,因此每年的第四季度都是“两抢”“两盗”犯罪的高发季节。广州市根据案件发生规律和本市治安特点,认真
然而,对盗窃罪起刑点因此而从目前的2000元降至1000元的做法,笔者不敢苟同,认为很值得商榷。 不错,降低盗窃罪的起刑点,确实会使许多原来被认定为“小偷小摸”的违法分子,骤然“升格”为刑事犯罪分子,无疑加大了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增强了执法和司法的震慑作用。从理论上讲,这种做法应当而且能够使一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收敛行为,有助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 但也应当看到,降低犯罪的起刑点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有利社会治安迅速好转的同时,“严刑峻法”也会把更多的违法分子“推入”罪犯行列,这既增大了个别人自暴自弃的可能性,也让犯罪分子之间的“交叉感染”增加了机会。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势必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恶化的风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应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社会的危害性等行为本身的情况,而不应单纯以经济指标来衡量。以盗窃数额决定罪与非罪,固然标准明确,便于执行,但它却无法正确反映一个行为的真实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试想,一个惯偷累计盗窃1000元,与一个偶尔为之或者为生活所迫而盗窃2000元甚至是5000元的行为相比,到底哪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呢?显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而单纯的数额标准得出的结论却是恰恰相反。当然,笔者并非反对划定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但更多的时候应当将定罪量刑权交给司法官来把握,用自由裁量权来弥补僵化的数额标准带来的弊端。 其实,违法行为的起刑点随“风”升降,有违刑法的罪刑法定和横向的公平公正原则。即使在我国当前盗窃罪的起刑点标准不一,将决定权交由省级司法机关行使的情况下,一旦确定起刑点,就应当严格执行这个标准,而不应当根据一个地方治安状况的变化而随“风”升降,否则这个起刑点可能会变为“季节性”标准。这样一来,不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而且也势必在同类犯罪行为之间出现处罚上的不公平不统一。在治安状况好转的时候,盗窃1000元拘留15日,而在治安状况恶化的时候,则被判刑半年或一年,这哪还有公正可言?刑法岂不成了执法者手中的“软面团”? 事实上,无数的实践已经证明,打击是实现城市社会治安好转的重要手段,不可或缺,但它绝不是唯一手段,更不能当做主要手段和长久之计。因为违法犯罪的社会影响因素是复杂的,甚至有不少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不良的制度和环境造成的,因此,高度重视制度的完善和公平,采取切实措施消除贫困和社会不公,深入各项社会改革,努力构建和谐城市,才是减少违法犯罪、确保城市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李克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