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临时机构不治,临时腐败难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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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2日08:56 新京报 | |||||||||
新京报社论 新华社10月20日报道,温州市科技馆原筹备办主任陈建新在任期间,耗费公款3700多万元买了一堆科技“废品”不说,还大肆贪污、受贿,案发后获刑9年。 一直以来,很多临时机构在人员、财务、编制、经费上,处于监管“盲区”。导致“
主管不清,监管不严,是临时机构出事的根源。就拿温州市科技馆筹备办来说,按照常理,其主管部门不是科技局就是科协,可最后查实的“主管部门”却是分身乏术、无暇监管的分管副市长。再看其他地方,不同的领导,不同的施政模式,导致同样类型的临时机构,在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的“主管部门”,而这些主管部门的共同特点就是“谁都能管,谁都管不了,谁也不负责”。法律地位上的含混,也导致那些由若干部门拼凑的临时机构,表面上是共同负责,实际上却变成了“共同不负责”。 另外,由于一些临时机构负责的工作比较重要,甚至带有较强的政策指向,经费往往比较充裕。但是,由于挂着“临时”的名号,临时机构往往既脱离了原单位的监管,又游移在工商、税务、物价、审计部门的视野之外。如此一来,难保不出经济问题。可以说,无论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还是站在清除腐败的立场,都必须从严治理临时机构。 欲治理,必先清理。那些职能可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的,或任务已经完成的临时机构,原则上都应撤销;撤销之前,应由专门机构回收各种物资设备,并登记造册入库保存,待全部账目审计结束后,再确定人员归属。对工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协调任务较重的临时机构,可考虑暂予保留,但一般不应设实体办事机构,不定级别,不配编制,日常工作实际授权相应工作部门承担。 做好治理,还意味着加强管理。管理,首先意味着“确立名分”,即对临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的地位,必须明确;对主管机关的权力责任,必须清晰界定。明确了“名分”,临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涉及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才方便确认,有关部门才能顺利介入。界定了主管机关,才能方便日常的管理、监察。这一管理、监察既包括对人员的,也包括对财务的,而且必须是常态的、制度性的监察,避免临时机构脱离监管。 当然,所有的责任、义务、制度最终都必须落实到白纸黑字上,对临时机构的经费预算和划拨,各地都应有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就在2005年制定了《西城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了两类机构的经费管理。另外,临时机构的“临时”性,决定了必须严格监管临时机构、以及各种大型活动机构的筹备(组织)机构的固定资产、相关物资,应当由政府部门颁布相关的物资管理办法,避免机构成立时大肆采购,机构解散时众人瓜分的现象发生。 治理临时机构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服务机构,界定其职责和权限,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依法行政成常态,问责制切实推进,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如此一来,临时机构就没有了生长的土壤,屡禁不止的“临时腐败”,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