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公交官股岂能只是脱衣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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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6: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张贵峰 导致30人死亡的重庆“10.1”特大公交车祸,日前曝出惊人内幕:包括肇事车在内的711路公交之所以长期疯狂违章仍能正常营运,原因在于背后有交警入“官股”。据当地多位公交车司机向记者透露:711路此前曾属私营中巴车线路,这些中巴车背后大多有交警“占干股”;而没有交警“占干股”的中巴车,以前每月每辆需“定向”向某几位交警之一“进
据悉,当地为此正在开展大规模客运交通秩序整顿行动,清理当地交警挂靠经营、私营、承包公交车辆。重庆市公安局重申:严禁干警以任何形式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辞退,“脱衣走人”,绝不姑息纵容。 显然,严查严惩此类官股现象,不仅是整顿交通秩序的需要,更是厘清官商关系,遏制权力腐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之法治秩序基础的必须,而如果以这一视角来审视当地有关部门所谓“一经查实一律辞退,脱衣走人”的“严查”表态,恐怕就并不是那么令人欣慰了------ 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即使我们不考虑“公交官股”官商勾结、以权易钱,属于变相行贿受贿的腐败实质,仅仅以退一步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角度观之,“脱衣走人”式的行政处分,也是与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的。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这类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做了明确清晰的界定: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必须分别追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案。而我们现在看到的“10.1”特大公交车祸严重后果是:30人死亡,20人受伤------如此,至少30倍于法定标准的渎职损失后果,岂是一句“脱衣走人”所能了得的? 无数经验表明,对于诸如“官股”这类看上去似乎相当隐蔽隐形,乃至被一些人认为“见怪不怪”的腐败现象的纵容、宽大,或者以行政式的“严肃处理”之名行法律责任豁免之实,不仅是对具体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一种助长,而且从长远来看,更是对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秩序的严重侵蚀,无形中为背弃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原则的“另一种秩序”大开了方便之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