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仰峰:禁止性骚扰与男女交往恐惧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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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7日09:45 新华网 | |||||||||
近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10月26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是昨日最火爆的一条新闻,引起热议。尽管众议纷纷,但有一点是确凿无疑的:上海对性骚扰形式作出界定,是对去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的“禁止对妇女
这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表明羞于公开谈性的我们不但勇于正视性骚扰这一敏感公共问题,而且力图以法律手段遏制强势之人对女性触目惊心的性骚扰。 但是,有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性骚扰形式的法律界定越详细,是不是就意味着越有操作性,在禁止性骚扰上就越可能取得成效呢? 比如上海市立法机构对“语言骚扰”的界定,“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如果付之实施,同样面临难操作、难取证的困惑——两人闲聊时,“故意”与“不故意”如何区别?就算确定对方“故意”,除非女方随时使用录音设备,否则,无从取得对方“故意”实施性骚扰的证据,也就谈不上投诉、处罚了。 至于对“肢体骚扰”的界定,就更无可行性,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身体”,现在城市交通越来越拥挤不堪,尤其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上下班高峰期,地铁、公交车里,人肉贴人肉成为生活的常态,要判断出紧挨女性的某男人是图谋不轨的色狼还是出于无奈的正人君子,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也就是说,对性骚扰形式的界定未必越不厌其详,就越有执行力,法律条款上的细化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总是成正比。这一点被很多人、尤其是女权保护者忽视了。 更让女权保护者意想不到的还有,上海对性骚扰形式的界定,很可能出现与立法者预期相反的局面:性骚扰没得到遏制,却让相当多男性对与女性的交往产生恐惧感,无论生活还是工作,小心翼翼不与女性单独面谈、与女性保持距离,以规避性骚扰嫌疑。 更让人担忧的是,如果各地纷纷效仿上海,对性骚扰作出越来体察入微、事无巨细的界定,男性与女性的接触承受越来越多的限制,禁忌有增无减。真到那时,受害的不仅是男性与女性,而是整个社会运转不可或缺的交流与合作。 文明社会必须严禁性骚扰,这是勿庸置疑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避免我们常犯的矫枉过正通病。我觉得,禁止性骚扰可遵循处罚强奸罪的原则,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实施”为衡量标准,如果独处时谈性、紧贴身体或发送黄色短信等,是在你情我愿的状态下进行的,只能算是“通奸”,虽然不道德,但无须公权部门与社会介入。 必须注意到,时代在发展,不少女性早已告别了“走不露足、笑不露裙”的古典含蓄,与男性“共享”甚至主动大谈性话题或黄色段子的女性大有人在。对这样的女性,上述界定已无意义,倒涉及另一个相关问题:她们是否对男性构成性骚扰?从这个角度看,性骚扰局限于男性对女性,显得有些狭隘了。 回到如何遏制性骚扰这一课题上,我觉得,对性骚扰形式作出法律界定不是治本之策,更有效的办法必须直指要害:一,不少女性遭受性骚扰后忍气吞声,无非是为了保住声誉或工作,助长了骚扰者的气焰。所以,政府和社会首先要做的,是鼓励女性敢于维权,并以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确保女性检举色狼后不至于失去工作、遭受报复等,解除其后顾之忧;二,处罚性骚扰最大的难点在于取证难,不少女性把色狼告上法庭,但因缺少证据,无法打赢官司。对此,政府可借鉴现在医疗纠纷处理办法采用的举证倒置——患者告医院不作为,医院必须举出自己没有不作为的证据——女性如果检举或诉讼某人性骚扰,被告必须拿出证明自己没有性骚扰的证据。我想,如果对症下药地诉诸法律解决,性骚扰这一社会牛皮癣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控制。[修仰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