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界定五种形式构成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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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9:00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上海10月25日电 (记者 季明)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 办法草案第31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
此间立法专家指出,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增设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这只是作为一条禁止性的宣言写入法律,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构成性骚扰的一个最主要方面是受体的主观感受。目前无论全国还是上海的反性骚扰立法都只有客观的表述,而没有主观的规定,因此单纯界定性骚扰形式也无法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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