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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春:财产申报立法何时条件成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1:59 中国青年报

  李仕春

  关于制定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中央一系列相关重大举措的落实以及《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完善我国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现阶段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积累立法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财产申报的立法问题。(《中国青年报》11月1日)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1995年中央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2004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妞妞事件”,都涉及此问题。

  我们总在抱怨官员的收入是个“无底黑洞”,官员腐败总是屡禁不止。比如,几年前沈阳的“慕马大案”,面对穿金戴银的沈阳市委书记慕绥新,还是香港的一位记者“不识时务”一语道破了天机。再比如,因涉嫌挪用公款累计约1.1亿元,其中有9000多万元被赌博输光的原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为民,在法庭上自信地说,相信自己所有财产,能够还清这笔欠款。为什么一个镇长,一个每月仅数千元工资收入的基层科级干部,挪用并输光9000多万元公款后,还能用家产还清?治理官员腐败,财产申报是最好的方式之一。

  在法治国家,权力与权利总是此消彼长的。官员拥有权力,就必须以让度部分公民权利为代价。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拥有了利用权力为己牟利的机会,他就必须将自己的隐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为了获得有关官员私产的真实数据,而是为了让公众与反腐机构,更容易对官员权力实施监督。

  至于说立法条件,从技术操作层面看,当初计划生育、高考等制度的实行,同样困难重重,但在强势推进下,这些制度早已成了共识。从时间层面看,姑且不谈1978年美国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也不谈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

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都不约而同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仅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自回归以来,就开始实行
公务员
申报利益制度,特区政府高级官员无论“贫富”,资产都被详细披露,供市民查阅。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在买车问题上被指责有利益冲突的嫌疑,招致媒体的质疑和批评,最终辞职。

  当然,立法需要慎之又慎。作为一介布衣,我只能盼望财产申报立法的条件尽早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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